安诚财险附加重大疾病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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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重大疾病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11031922025061828063

安保文〔2025〕175号

总则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各类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短期健康保险

(互联网专属)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

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障内容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等待期后或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

人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投保人选择投保的本附加保险合同

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评估出具转诊

证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因转诊导致的实际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往返客运公共交通及救护车

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率)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

重大疾病转诊交通费保险金。

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救护车费用保险金数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保

险金额为限。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责任免赔额(率)及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被保险人上述乘坐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飞机舱位级别最高以经济舱(包含超级经济

舱)为限,火车(含动车、其他高速列车)以软卧或一等座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重大疾病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

物;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输血原因致人

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器官

移植原因导致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但上述职业类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要求);

(五)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

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被保险人

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

次修订版(ICD-10)为准);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

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

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保险期间与不保证续保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本附加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投保人

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缴费义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付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费

缴付方式为一次性缴付,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约定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的,在保险费缴清前,本附加保险合同不生效,对合同生效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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