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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案例分析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电子合同因高效、便捷的特性被广泛应用于电商、金融、服务等领域,但电子签名真实性、数据存证有效性、合同条款公示性等问题也引发诸多纠纷。本文选取三个典型电子合同案例——效力认定纠纷、签署瑕疵纠纷、履行争议纠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拆解案情焦点、分析裁判逻辑,提炼电子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核心法律风险点。

案例一:电子合同效力认定——“可靠电子签名”的司法判断

一、案情介绍

2022年2月,C电商平台与个体工商户陈某签订《平台入驻服务协议》,约定陈某在C平台开设网店,平台为其提供流量推广服务,陈某按销售额的5%支付服务费,协议期限1年。该协议以电子形式签订,C平台通过系统向陈某的手机号发送验证码,陈某输入验证码后完成“签署”,平台自动生成带有“电子签章”的协议文本并存储于系统中,但未向陈某提供协议下载渠道,仅提示“签署成功”。

2022年10月,C平台以陈某“累计拖欠服务费8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支付费用及违约金。陈某辩称:其从未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平台发送的验证码仅用于“确认入驻”,并非签署合同;且平台的“电子签章”未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认证,无法证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主张电子合同无效。庭审中,C平台提交了系统后台的验证码发送记录、陈某的入驻操作日志,但未能提供电子签名的第三方存证证明。

二、争议焦点

C平台与陈某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满足“可靠电子签名”要件?

陈某以“未阅读协议、验证码用途不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三、法律适用与分析

1.关于“可靠电子签名”的认定:

本案核心依据为《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该条款明确“可靠电子签名”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是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是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是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同时,《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结合本案,C平台的电子签名存在两处关键缺陷:一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验证码)的专有性与控制性不足。手机号验证码虽能初步对应陈某身份,但验证码易被他人获取,平台未通过人脸识别、密码验证等多重方式确认签署人身份,无法证明签署时数据仅由陈某控制;二是缺乏第三方存证与认证。平台的电子签章由自身系统生成和存储,未通过中立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认证,也未采用区块链等可靠存证技术,无法确保合同内容签署后未被篡改。因此,案涉电子签名不符合“可靠”要件,不能等同于手写签名或盖章的效力。

2.关于陈某主张合同无效的抗辩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本案中,C平台在陈某入驻过程中,未以显著方式提示“验证码用于签署电子合同”,也未提供协议全文供其下载留存,仅以“签署成功”的简单提示完成操作,未尽到充分的说明义务。陈某虽输入验证码,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协议中“5%服务费”等核心条款存在明确认知,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疑。因此,陈某的抗辩具有合理性,案涉电子合同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及可靠电子签名,应认定为未成立或无效。

四、判决结果与启示

1.判决结果:驳回C电商平台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案涉电子《平台入驻服务协议》未成立。

2.核心启示:

(1)企业签订电子合同时,应采用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提供的服务,通过人脸识别、短信验证+密码等多重方式确认签署人身份,确保电子签名的专有性与控制性;同时采用区块链等技术进行数据存证,保障合同内容不可篡改。

(2)平台方需以显著方式提示电子合同的签署风险及核心条款内容,提供合同下载、查阅渠道,留存签署过程的完整日志,避免因“格式条款未明示”引发效力争议。

案例二:电子合同签署瑕疵——“代签”与“授权”的责任认定

一、案情介绍

2021年5月,D科技公司(甲方)与E软件公司(乙方)协商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客户管理系统,开发费用20万元,分三期支付,乙方应于2021年12月前完成交付。合同签订前,D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口头委托员工孙某“负责与E公司对接合同事宜”,但未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2021年6月,E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向D公司孙某的企业邮箱发送电子合同链接,孙某使用自己的账号登录平台后,点击“代表D公司签署”并完成电子签名,平台生成带有双方电子签章的合同文本。2021年11月,E公司完成软件开发并通知D公司支付第三期费用5万元,D公司以“赵某未授权孙某签署合同,电子合同对其无约束力”为由拒绝付款,主张合同未成立。E公司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诉至法院请求D公司支付费用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

孙某代签电子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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