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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民事检察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共4题,每题40分,总分160分)

(一)案例一: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认定与检察监督

2023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台工业机器人,总价500万元,交货期为2023年12月31日。合同尾部“甲公司授权代表”处签署“张某”,并加盖甲公司合同专用章。2023年11月,张某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送《变更函》,称因生产计划调整,需将交货数量变更为8台,总价调整为400万元,变更函仅有张某签字,未加盖甲公司公章。乙公司按变更后的数量发货,甲公司以未授权张某变更合同为由拒绝支付400万元货款,乙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甲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主张张某已于2023年3月被甲公司解除职务,乙公司明知该情况仍接受变更函。检察机关调取甲公司2023年3月的《解除职务决定书》及向全体员工、主要客户发送的内部通知(乙公司为主要客户之一),显示乙公司签收了该通知。

问题:检察机关应如何审查本案?原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监督要点是什么?

答案:

1.审查重点:(1)张某是否具有代理权外观;(2)乙公司是否为善意相对人;(3)原判决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定是否准确。

2.原判决错误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需同时满足“行为人无代理权但有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张某已于2023年3月被解除职务,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了《解除职务决定书》并经其签收,乙公司明知张某无代理权仍接受变更函,不构成善意相对人。原判决未审查乙公司是否明知张某无代理权,错误认定表见代理成立。

3.监督要点:检察机关应通过调取甲公司解除职务的内部文件及送达记录,证明乙公司非善意;指出原判决遗漏关键事实(乙公司明知张某无代理权),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应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二)案例二: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李某(女)与王某(男)2018年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双方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2024年1月,债权人赵某起诉李某,主张王某2021年向其借款300万元用于家庭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李某连带清偿。王某认可借款事实,但称借款用于个人投资股票,未用于家庭生活。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未举证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判决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申请检察监督,提交王某2021年股票交易记录(显示300万元全部转入股票账户)、两人2021年家庭支出流水(月均支出5万元,无大额异常支出)及王某2021年签署的《个人投资声明》(载明“本人投资股票产生的债务与李某无关”)。

问题:检察机关应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原判决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正确?监督理由是什么?

答案:

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签共认”“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本案中,借款虽发生在婚内,但李某未签字,需审查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

2.原判决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赵某主张共同债务,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李某反驳时,可提供反证。原判决将举证责任完全倒置给李某,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3.监督理由:李某提交的股票交易记录、家庭支出流水及《个人投资声明》可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赵某未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经营。原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应监督纠正。

(三)案例三:执行监督中的违法查封与案外人权益保护

2023年6月,法院对丙公司与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丁公司需支付丙公司200万元。执行中,法院查封丁公司名下A房产(评估价300万元)。案外人戊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其2022年12月与丁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支付280万元房款并实际入住,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因丁公司未结清土地出让金)。法院以“未办理产权登记,所有权未转移”为由驳回异议。戊某申请检察监督,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备注“购房款”)、物业费缴纳记录(2023年1月起)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丁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导致无法过户”的证明。

问题:检察机关对执行异议审查的监督重点是什么?戊某的权益是否应受保护?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

1.监督重点:(1)执行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2)案外人是否满足“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的保护条件。

2.戊某权益保护分析:根据《异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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