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高中法学基础学民事诉讼当事人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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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当事人的核心定义与本质特征演讲人

2025高中法学基础学民事诉讼当事人课件

各位同学:

今天我们要共同探索民事诉讼中最核心的主体——“当事人”。从校园里的财物纠纷到家庭中的债务争议,当这些矛盾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谁能起诉”“谁会被起诉”“哪些人必须参与诉讼”等问题,都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制度设计息息相关。作为未来的法治参与者,理解这一制度不仅能帮助我们在生活中明确自身法律定位,更能从微观视角体会程序正义的价值。接下来,我们将从基础概念出发,逐步深入,揭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全貌”。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础认知:从“纠纷主体”到“诉讼主体”的转化

011当事人的核心定义与本质特征

1当事人的核心定义与本质特征要理解“民事诉讼当事人”,首先需要明确其与“纠纷主体”的联系与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48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这里有三个关键特征需要把握:

名义性: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例如,小明因被同学损坏手机起诉,原告是“小明”而非其父母(除非小明是未成年人,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名义上仍为小明);

利害性:与案件的诉讼标的(即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若甲起诉乙要求归还借款,甲必须是该债权的实际权利人,否则可能因“无利害关系”被法院驳回;

受约束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当事人未全程参与诉讼(如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仍需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1当事人的核心定义与本质特征1.2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资格的“双门槛”

并非所有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能直接成为当事人,法律设置了两道“资格门槛”:

2.1诉讼权利能力:“能否成为当事人”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成为当事人的“入门券”。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自然人: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包括胎儿在遗产继承等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

法人:自成立时起至终止时止(如公司注销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法律赋予其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例如,某奶茶店以“XX奶茶店(个体工商户)”名义起诉供应商,即属于此类)。

2.2诉讼行为能力:“能否独立实施诉讼行为”的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亲自实施起诉、答辩、举证等诉讼行为的能力。这一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高度关联,但存在细微差异: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同时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可独立参与诉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8-17周岁的未成年人):仅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诉讼行为(如小额财产纠纷),其他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8周岁以下儿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完全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举个真实案例:15岁的中学生小张因购买游戏装备被商家欺诈,想起诉索赔。此时,小张虽有诉讼权利能力(是纠纷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但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起诉状中原告仍为“小张”,但“具状人”处需父母签字。

021原告与被告:诉讼的“启动者”与“回应者”

1原告与被告:诉讼的“启动者”与“回应者”原告与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基础的当事人类型,二者构成诉讼的“对立两极”。

1.1原告:主动启动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原告是认为自身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其核心特征是“主动发起”,但需满足两个条件:

权益主张的正当性:原告需明确主张“被告侵害了自己的何种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

起诉的适格性:原告必须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丙强行占用房屋,此时甲作为出租人(物权人)可起诉丙,但乙作为承租人(债权占有人)也可基于租赁合同起诉丙,二者均为适格原告。

1.2被告:被原告指控侵害权益的当事人被告是被原告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实践中,被告的“适格性”常成为争议焦点。例如,学生小王在校园内被篮球架砸伤,若小王起诉学校,需证明学校对篮球架负有管理责任;若篮球架是某公司安装的,则可能同时起诉学校和安装公司,此时需根据过错责任确定适格被告。

032共同诉讼人:“多人参与”的诉讼形态

2共同诉讼人:“多人参与”的诉讼形态当原告或被告为两人以上时,即形成“共同诉讼”。根据诉讼标的(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共同诉讼可分为两类:

2.1必要共同诉讼:“必须一起告”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核心特征是“诉讼标的同一”,即多个当事人对同一法律关系享有共同权利或承担共同义务,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典型场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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