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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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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秩序;

(三)科学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四)预防为主,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条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应当依法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图质量。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型公共建筑;

(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的建设工程;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质量责任履行情况;

(二)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第四章质量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材料和设备供应商未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设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质量管理。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解读

一、条例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工程数量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制定,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和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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