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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出国(境)管理规范

公职人员出国(境)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分级负责、严格审批、全程监管的原则,旨在规范公职人员因私、因公出国(境)行为,防范涉外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和公职人员良好形象。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中纳入组织人事管理的在职公职人员,以及离开原工作岗位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公职人员,原系领导班子成员或从事过涉密工作的,自退休之日起5年内仍参照本规范管理;其他退休人员参照一般公职人员管理,但需结合原岗位性质调整审批权限。

二、审批管理

(一)分类审批

公职人员出国(境)分为因私出国(境)和因公出国(境)两类,实行分类审批制度。因私出国(境)指以旅游、探亲、留学等非公务事由申请出国(境);因公出国(境)指以执行公务、参加国际会议、经贸合作、学术交流等公务事由申请出国(境)。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

1.申请流程: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如实说明出国(境)事由、目的地、停留时间、费用来源(需附费用支付证明)、同行人员(非公职人员需注明身份)等信息。

2.单位初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申请人是否为涉密岗位人员或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未完成;(2)出国(境)事由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隐瞒真实目的情形;(3)费用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利益关联;(4)近3年内是否存在违规出国(境)记录或其他违纪行为。初审需形成书面意见,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3.上级审批:初审通过后,单位需将《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其中,乡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由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县处级公职人员由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地厅级及以上公职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省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反馈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4.特殊限制:涉密岗位公职人员、承担重大专项任务人员、近3年内因违纪受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批准因私出国(境);确有特殊情况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后,方可审批。

(三)因公出国(境)审批

1.任务申报:因公出国(境)需由派出单位提前60个工作日向同级外事部门提交任务申请,填写《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表》,附外方邀请函(需注明活动内容、时间、费用承担方式)、行程安排(需明确每日活动主题及地点)、人员名单(需注明职务及与任务相关性)等材料。

2.合规审查:外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任务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核查:(1)是否符合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是否存在重复考察、无实质内容的团组;(2)团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是否符合规定(一般不超过6人,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等远程国家不超过15天);(3)费用预算是否符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情形。

3.审批权限:地厅级及以下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由省级外事部门审批;省部级公职人员按规定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结果公示:经批准的因公出国(境)团组需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成员姓名、职务、出国(境)时间、任务、费用预算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三、证件管理

(一)集中保管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含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集中保管制度。在职公职人员的因私证件须在领取后5个工作日内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保管;已办理集中保管的证件,因证件有效期满、签证页用完等原因需换发的,需凭单位出具的《证件换发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换发手续,换发后10个工作日内交回保管。

因公出国(境)证件(含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由外事部门统一保管,团组回国(境)后7个工作日内须将证件交回,逾期未交的,由外事部门通报批评并暂停其后续因公出国(境)申请资格。

(二)申领与使用

1.因私证件申领: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获批后,凭《审批表》原件到单位人事部门领取证件,领取时需填写《证件领取登记表》,注明领取时间、出国(境)时间、预计交回时间等信息。

2.因公证件申领:因公出国(境)团组凭《任务审批表》原件到外事部门领取证件,领取时需由团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承诺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3.使用要求: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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