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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个人信息保护法(核心条款与实施指南)

前言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于2003年制定颁布,历经2009年、2015年、2020年等多次重大修订,其中2020年6月12日《令和2年法律第44号》的修订被视为“新法”核心里程碑,进一步强化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数据处理规范,适配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利用与隐私保障的平衡需求。

新法适用于所有在日本境内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含国家机关、地方公共团体等特例主体),涵盖企业经营、公共服务、互联网服务等各类场景,不仅明确了数据处理的全流程义务,更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隐私保护规则,是日本数据治理体系的基础性法律。

本指南聚焦新法修订核心内容,解读关键术语定义、处理者义务、个人权利及监督机制,适用于跨国企业法务人员、数据合规从业者、互联网服务运营者及法律研究人员,为跨境数据处理与境内合规操作提供参考依据。

1立法基础与修订背景

1.1立法理念

新法延续“尊重个人人格、正当处理个人信息”的核心原则(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合理利用”的立法目标,既防范数据滥用导致的权利侵害,也为假名加工信息、匿名加工信息的产业应用预留空间。

1.2修订历程与动因

修订时间

法律文号

核心动因

2003年

平成15年法律第57号

首次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框架

2015年

平成27年法律第65号

应对跨境数据流动与大数据应用需求

2020年

令和2年法律第44号

适配AI技术发展、强化敏感信息保护、完善监督机制

2020年修订的核心触发因素包括:数字经济下个人信息收集范围扩大、生物识别等敏感数据应用普及、跨境数据传输规模激增,以及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国际规则的示范效应。

2核心术语定义

新法通过精准界定关键概念,构建了清晰的适用边界,核心术语如下:

2.1个人信息与关联概念

个人信息(第二条第一款):指可识别特定生存个人的信息,包括两类情形:

含姓名、出生年月日等记述,或可通过与其他信息对照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含有“个人识别符号”的信息。

示例:身份证号、面部识别数据、手机号均属于个人信息。

个人识别符号(第二条第二款):政令规定的可识别特定个人的符号,包括:

身体特征转换的电子识别符号(如指纹编码、虹膜数据);

服务/商品使用中分配的区分性符号(如会员ID、支付账户标识)。

敏感个人信息(第二条第三款):需特别保护的个人信息,包括人种、宗教信仰、病历、犯罪经历等可能导致歧视或不利益的信息,其处理需遵循更严格的许可规则。

2.2数据处理相关概念

个人信息处理者(第二条第五款):将“个人信息数据库等”用于业务的主体,排除国家机关、独立行政法人等特殊主体,是新法义务的核心承担者。

个人数据(第二条第六款):构成“个人信息数据库等”的个人信息,即体系化构建且可检索的个人信息集合。

假名加工信息(第二条第八款):通过删除部分记述或个人识别符号,使其不与其他信息对照即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加工信息,需单独管理删除的原始信息片段。

匿名加工信息(第二条第十款):经加工后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可复原的信息,其利用不受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限制,但需符合加工标准。

3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核心义务

新法在“个人信息处理者等的义务”章节(第15-35条)明确了全流程合规要求,核心义务包括:

3.1信息收集规范

3.1.1收集原则

禁止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收集(第十七条);

需明确告知收集目的,且目的应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

收集范围不得超出实现目的所需的最小限度。

3.1.2敏感信息特殊要求

除以下情形外,必须事先取得本人同意方可收集敏感个人信息:

以法令为依据的强制收集;

为保护生命、身体或财产,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

为公共卫生维护或儿童健康成长有特殊必要,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

3.2信息处理限制

目的拘束:处理活动不得超出告知的收集目的范围,如需变更目的,需确保与原目的具有关联性且及时告知本人;

安全管理(第20条):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或篡改,包括人员管理、系统加密、访问权限控制等;

第三方提供限制: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法令规定或紧急避险情形除外。

3.3特殊数据处理义务

3.3.1假名加工信息管理

制作标准:需按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确保不与其他信息对照即无法识别个人(第三十五条之二);

原始信息保护:对制作过程中删除的“删除信息等”(如原始姓名、识别符号)需单独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泄露;

利用限制:不得超出特定使用目的范围处理,且不适用一般信息的同意规则,但需留存处理记录。

3.3.2匿名加工信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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