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法学专业开题报告:论离婚协议对子女赠与不动产条款研究》4900字.docVIP

2025《法学专业开题报告:论离婚协议对子女赠与不动产条款研究》4900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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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

姓名

学号

202

专业

法学

年级

班别

联系

方式

电话

指导教师

姓名

法学九班

邮箱

论文

题目

论离婚协议对子女赠与不动产条款研究

开题申请:(包括选题的意义与目的、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论文提纲、参考文献等)

一、意义与目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大众思想观念的解放,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越来越为大众所接受,随之带来的问题就是近年来离婚率逐年升高。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往往会选择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不动产赠与子女。但是,在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因为对该条款的性质、效力、可撤销性等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引发了种种纠纷。本文通过对该条款的研究,寻找夫妻、子女和外部债权人三方的利益平衡点,进而明确该条款的法律适用,以期解决当前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

二、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不动产条款方面的理论研究不多,大多学者倾向于研究离婚协议的效力,单独以此条款作为研究对象的学者较少。各学者以及法官对此条款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性质、效力以及是否可以撤销三方面。

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不动产条款法律性质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赠与合同说。杨慧文、郭晓菊等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不动产条款是一般赠与合同。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不动产条款的实质是父母为赠与人,子女为受赠人,子女只要未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父母与子女就构成赠与合同关系。[4]杨晓林学者也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不动产条款是赠与合同,但杨晓林学者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不动产条款并非一般的赠与合同,而是类似于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所以该条款只有夫妻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才生效,若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该条款尚不产生法律效力,自然也没有法律约束力。[5](2)离婚协议整体说。许莉等学者持此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各条款仅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各条款之间互为前提和结果,不可分割。[6]即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不动产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等内容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3)第三人利益合同说。龚明辉、赵文清等学者持此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不动产条款的本质是为子女设定利益而无需子女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是为子女设定的利他合同。[7](4)离婚清算协议说。陆青等学者持此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应该立足于离婚协议的核心功能来确定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不动产条款的性质。离婚协议的核心功能是对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导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变更作出统一安排,所以离婚协议是有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复合协议,如此便可以将离婚协议解释为身份法上的继续合同,参考合同解除(清算说)的相关概念,将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认定为离婚清算协议,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不动产条款自然也应为离婚清算协议。[8]

子女是否能够依据离婚协议中赠与其不动产条款请求父母履行该条款,本质上是讨论子女是否能够依据该条款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认为子女不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吴晓芳持此观点。此观点立足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不动产条款的签订主体(离婚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夫妻双方。子女虽然基于该条款享有民事权益,但是子女不是离婚协议的签订主体,也没有因享受该条款赋予其的民事权益而承担对应的义务,所以子女仅仅是民事权益所指向的对象,作为原告不适格。[9](2)子女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刘雁兵、蔡伟雄法官、陆青教授等持此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子女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不违反夫妻双方的本意,也不会侵害夫妻双方的利益。[10]而且给予子女独立的履行请求权还可以提升诉讼效率,减少诉累的同时也更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3)子女是否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应当视具体情况区别判定。许莉教授认为判断子女有无独立的履行请求权,应当以离婚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子女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为判定基础。[5]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直接请求父母履行不动产过户登记义务,则该条款为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子女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如果没有上述约定,则该条款为非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子女不享有独立的履行请求权。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不动产条款是否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基本形成了一致的观点,即此条款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叶名怡学者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11]以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不动产条款为基础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按照不动产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前该条款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要厘清子女的履行请求权是否能够对抗外部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究其本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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