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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刑法》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案例】
甲(30岁)与乙(28岁)因网络直播打赏纠纷长期积怨。2024年12月,甲得知乙将在XX市朝阳区幸福路15号咖啡馆举办粉丝见面会(12月15日14:00-16:00),遂意图报复。甲邀约好友丙(25岁,2023年10月因故意伤害罪刑满释放)帮忙“教训乙”,并向丙展示乙的照片,但未告知自己私藏弹簧刀(刀刃长15cm)。
12月15日13:50,甲、丙抵达咖啡馆附近。甲让丙先进入观察乙的位置,自己在门外等候。丙进入后,见乙在吧台与服务员交谈,上前推搡乙并辱骂:“你就是乙?嘴挺能说啊!”乙被推搡后退撞倒椅子,头部轻微伤。乙随即从包中取出防狼电击器(管制器具)电击丙,致丙倒地抽搐(轻伤二级)。甲在门外见丙倒地,误以为乙要杀害丙,持弹簧刀冲入门内,朝乙胸部猛刺两刀,乙倒地后甲继续刺其腹部一刀,致乙当场死亡(死因: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
顾客丁(17岁)见状报警并拍摄视频。甲拉丙逃离现场,途中甲将弹簧刀抛入下水道,丙丢弃手机卡。12月16日,警方通过监控锁定甲、丙,电话通知丙配合调查。丙犹豫后在母亲劝说下到派出所,如实供述甲纠集自己、推搡乙及甲刺乙的事实,但未提丢弃手机卡。同日,甲在女友劝说下准备投案,在小区门口被巡逻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全部罪行。
法医补充鉴定:乙若及时送医有50%存活可能,但因咖啡馆距医院20公里且当日道路严重拥堵,救护车抵达时乙已死亡。另查明,丙2023年10月刑满释放前,曾揭发同监犯张某盗窃监狱仓库(价值3万元)的事实,经查证属实。
【问题及解析】
1.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理由如下:
(1)主观方面:甲携带弹簧刀(致命工具),针对乙的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连续刺击,且在乙倒地后仍继续攻击,反映其积极追求乙死亡的直接故意。虽甲声称“教训乙”,但客观行为与“教训”(一般伤害)的手段、强度明显不符,应认定为杀人故意。
(2)客观方面:甲实施了持刀刺击乙要害部位的行为,直接导致乙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3)犯罪形态:乙因甲的刺杀行为当场死亡,甲的行为已既遂。虽存在“及时送医可能存活”的介入因素(道路拥堵),但该因素是甲行为实施后正常的救助障碍(城市交通状况非异常介入),不中断甲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详见问题4分析),故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2.乙电击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乙电击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理由如下: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丙主动推搡乙并辱骂,属于正在进行的故意伤害(轻微伤)的不法侵害。
(2)防卫意图:乙因被推搡、辱骂而电击丙,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防卫意图要求。
(3)防卫对象:乙针对不法侵害人丙实施电击,对象适格。
(4)防卫限度:丙的侵害行为仅造成乙轻微伤(未达轻伤),乙电击致丙轻伤二级。根据《刑法》第20条,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基本相当。丙的推搡行为虽未造成严重伤害,但其主动攻击的行为具有升级为更严重暴力的可能性,乙使用电击器制止侵害,致丙轻伤,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一般指重伤或死亡),故不构成防卫过当。
3.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累犯?说明理由。
(1)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理由:
①丙受甲邀约“教训乙”,主观上仅有伤害故意(非杀人故意)。甲未告知丙自己携带弹簧刀,丙对甲后续杀人行为无共同故意,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丙仅对与甲共同故意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②丙实施了推搡乙的行为,导致乙轻微伤,因乙电击反制止其侵害,未达轻伤以上结果,故丙的伤害行为构成未遂(注:故意伤害罪以轻伤为既遂标准,轻微伤不构成既遂)。
(2)丙构成累犯。理由:
丙2023年10月因故意伤害罪(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3年10月刑满释放;本次犯罪(故意伤害罪)发生于2024年12月,距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未满5年(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为14个月),且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均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4.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说明理由。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1)条件关系:若无甲持刀刺击乙的行为(直接导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乙不会死亡,符合“条件说”的因果关系要求。
(2)相当性判断:虽介入“道路拥堵导致送医延迟”的因素,但该介入因素是甲行为实施后,救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正常障碍(城市交通拥堵非异常、罕见情况),且甲的刺杀行为本身已直接造成乙致命伤(心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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