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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考民刑练习题目与答案
民法部分
案例1:2024年3月15日,甲因急需资金周转,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单独所有的位于A市朝阳区的房屋以300万元出售给乙。合同签订当日,乙支付首付款240万元(占总价款80%),甲向乙交付房屋钥匙,乙随即装修并入住,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2024年8月,甲因投资失败再次陷入财务危机,经中介介绍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房屋以320万元出售给丙。丙在签约前查看了甲的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甲),并实地查看房屋时,甲谎称“房屋已出租给租户,租期半年,租金已收”,丙未进一步核实即支付全款320万元,并于2024年9月5日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得知后,于2024年10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丙返还房屋。
问题:1.乙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2.丙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请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1.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甲乙虽签订买卖合同并完成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乙仅取得债权,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2.丙构成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条件: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已登记。本案中,丙在受让时不知甲已将房屋出售给乙,其查看了甲的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甲),虽实地查看时甲谎称房屋已出租,但丙作为普通买受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认定为“善意”;丙以320万元(高于甲乙交易价格)受让房屋,属于合理价格;且双方已办理过户登记。因此,丙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取得房屋所有权。
案例2:2024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型号为X-200的生产设备10台,总价款2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24年6月15日,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全款”。2024年6月15日,乙公司按约将设备运至甲公司仓库,但甲公司验收时发现其中2台设备的核心部件与合同约定的“德国进口原件”不符(实际为国产部件),遂拒绝接收全部设备,并表示“质量不合格,不予付款”。乙公司认为仅2台设备存在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要求甲公司接收全部设备并支付全款。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起诉至法院。
问题: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接收全部设备并拒绝付款?请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无权拒绝接收全部设备,但有权就质量不符部分行使抗辩权。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610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约定购买10台设备,其中2台存在核心部件不符,但其余8台符合约定。若2台设备的瑕疵不导致整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甲公司仅需部分设备即可维持生产),则甲公司无权拒绝接收全部设备,仅能就不符合约定的2台设备主张违约责任(如减少价款、修理、更换等)。
其次,关于付款问题,双方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全款”,甲公司对质量不符的2台设备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6条)。即甲公司可就2台设备对应的价款(40万元)拒绝支付,但需支付符合约定的8台设备的价款(160万元)。若乙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或更换不符合约定的设备,甲公司可进一步主张解除该部分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3:2024年7月10日晚8时许,A市某小区3号楼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一块重约2公斤的水泥块从楼上坠落,砸中楼下经过的行人丁(65岁),导致丁头部重伤,住院治疗花费15万元。警方调查后,排除了人为故意抛掷的可能,但无法查明具体行为人。经查,3号楼共20层(1-20层),其中1层为商铺(无住户),2-20层共36户住户。事发时,2层住户戊(视力残疾,行动不便)、15层住户己(当晚在外地出差,有酒店入住记录)、20层住户庚(安装了防护网,且水泥块坠落轨迹显示不可能从20层抛出)均能证明自己无抛掷可能。丁起诉至法院,要求3号楼2-20层其余33户住户共同赔偿损失。
问题:1.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戊、己、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案:1.丁的损失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住户)给予补偿。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戊、己、庚无需承担补偿责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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