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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精神卫生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的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精神卫生服务的引导作用,结合本精神卫生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审查。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中心基本信息

-精神卫生中心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基本情况。

-中心的历史沿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中心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情况。

2.医疗服务信息

-精神科诊疗科目、专家信息、特色专科及相关医疗技术准入情况。

-门诊、住院的就诊流程,包括挂号、就诊、检查、检验、取药、住院等环节的具体程序。

-常见精神疾病的诊疗指南、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资料等。

3.医疗收费信息

-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明细、收费标准及价格查询方式。

-药品价格清单,包括医保报销药品和自费药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

-医疗收费的投诉处理渠道和程序。

4.人员招聘信息

-人员招聘计划、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

-招聘结果公示。

5.科研教学信息

-中心承担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

-学术交流活动信息,包括举办或参加的学术会议、讲座等。

-教学培训信息,如实习、进修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6.行风建设信息

-行业作风建设相关制度、规定。

-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投诉渠道,以及对投诉的处理结果反馈。

-医德医风先进典型事迹。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精神卫生中心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外的相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不过,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精神卫生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1.公开方式

-网站公开:在医院官方网站设立精神卫生中心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全面地发布各类公开信息。

-公告栏公开:在中心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张贴重要信息,如医疗收费标准、专家出诊信息等。

-宣传资料:编印宣传手册、折页等资料,内容涵盖精神卫生知识、就诊指南等,供患者和公众免费取阅。

-媒体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等主流媒体,宣传中心的医疗服务、科研成果等信息。

-电子显示屏:在门诊大厅、病房等区域设置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医疗服务信息、健康科普知识等。

2.公开程序

-信息收集:各科室负责收集本科室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信息,并及时报送至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信息审核: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核内容包括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否符合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原则等。

-领导审批:经初步审核后的信息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信息需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信息发布:经审批通过的信息,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按照规定的公开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

(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2.申请的受理

-精神卫生中心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负责接收和登记申请人的申请。

-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精神卫生中心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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