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合同法在线作业题及解析.docxVIP

大学合同法在线作业题及解析.docx

本文档由用户AI专业辅助创建,并经网站质量审核通过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大学合同法在线作业题及解析

引言

合同法作为民商法体系中的核心课程,不仅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内容,也是经管类、人文社科类学生了解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知识储备。在线作业作为巩固课堂知识、检验学习效果的重要环节,其题目设计与解析质量直接影响学习深度。本文精选若干大学合同法在线作业中具有代表性的题目,并辅以详尽解析,旨在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原理,掌握解题思路,提升应用能力。

第一章合同的订立

题目一: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于3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一封函件,称:“本公司有XX型号钢材1000吨,单价XX元/吨,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于3月10日前回复。”乙公司于3月5日收到该函件。3月6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传真:“同意购买你公司XX型号钢材1000吨,但单价需降至XX-50元/吨。”甲公司收到传真后未予答复。3月9日,乙公司再次向甲公司发传真:“完全同意你公司3月1日函件中的条件。”

请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解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判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有效的要约与承诺,从而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1.甲公司3月1日的函件性质:甲公司的函件内容具体明确(型号、数量、单价),并表明了在对方承诺后即受约束的意思(“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于3月10日前回复”),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关于“要约”的定义:“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甲公司3月1日的函件构成要约,有效期至3月10日。

2.乙公司3月6日的传真性质:乙公司回复称“同意购买,但单价需降至XX-50元/吨”。这一回复对原要约中的实质性条款(单价)进行了变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乙公司3月6日的传真不构成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反要约)。原甲公司的要约因新要约的发出而失效。

3.乙公司3月9日的传真性质:乙公司此时表示“完全同意你公司3月1日函件中的条件”。但此时,甲公司3月1日的要约已经因乙公司3月6日的反要约而失效。对于一个已失效的要约,不存在承诺的可能性。乙公司3月9日的传真应视为一项新的要约。由于甲公司未对此新要约予以承诺,双方之间未达成合意。

结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题目二:辨析题

“所有的要约邀请都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发出人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请判断该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解析

该说法不正确。

1.要约邀请的定义与性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其主要目的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本身并不具备要约的构成要件,通常情况下,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不受其内容的约束,这体现了其“预备行为”的性质。

2.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虽然要约邀请原则上不直接产生合同上的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首先,要约邀请可能构成合同的一部分(预约合同):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要约邀请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或者要约邀请的内容具体明确,足以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并据此行动,可能构成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要约邀请可能产生先合同义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可能负有协助、告知、保护等先合同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再次,特殊情况下要约邀请可视为要约:《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同时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例如,商业广告中明确了商品名称、价格、数量,并表明“先到先得,售完即止”等确定性承诺意思,则可能被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此时,该意思表示对发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结论:要约邀请并非绝对不具有法律意义,其法律意义体现在可能构成预约合同、产生先合同义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转化为要约等方面。

第二章合同的效力

题目一:案例分析题

大学生李某(19周岁)为购买必威体育精装版款手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数码店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每月支付五百元的方式,购买价值六千元的手机一部,分十二个月付清。李某支付了第一个月款项后,因无力继续支付,其父母得知后明确表示反对该合同。

请问:(1)李某与数码店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2)李某父母的反对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解析

(1)李某与数

文档评论(0)

185****459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教师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