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发操作规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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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定依据

1、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

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

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

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被授权单位

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

格。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置的国家法定

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自治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授权各类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

(二)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授

权各类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

三()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各类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

人员的考核。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置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

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

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

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

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

等要求考核合格。

五、实施对象和具体范围

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

文化程度;

2、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3、经计量检定员考核合格;

六、申请材料

1、人员学历证明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证核发的

人员须提供);

2、人员在机构中任职证明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

证核发或换发证的人员须提供);

3、计量检定员证换(发证和增项的人员提供);

4、25.4mm证件彩照2张①(首次申请计量检定

员证核发和换发证的人员提供;②如申请增项时原检

定员证已填写满,亦应提供);

5、职称证书①(首次申请时,如有,应提供;②

换发证或增项申请时,如与原职称有变更,应提供);

6、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考核文件;

7、承担考核单位出具的成绩及考核结论;

8、计量业务变更申请表及附件(申请工作单位或

姓名变更时提供)。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发换()证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增项不收费

2、法律依据:《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

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5]183号。

十、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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