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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制度

一、担保的内涵与基本原则

担保,简而言之,是指为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或信用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该财产优先受偿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构建和运行整个制度的灵魂,主要包括:

1.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担保活动。担保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均应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不得违反公平原则,且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如实告知与担保相关的重要信息。

2.从属性原则:担保关系是为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因此具有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或消灭,担保关系通常也随之无效或消灭;主债权转让,担保权利原则上一并转让;主债务得到清偿,担保人的责任即告解除。

3.补充性原则: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为前提。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应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即使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责任也并非与主债务同时并行,而是在债务人违约后才实际发生。

二、担保的主要方式及其法律构造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典型方式,此外还包括一些非典型担保方式。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构造要点:保证是人的担保,以保证人的信用和全部责任财产为基础。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需批准等)。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2.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构造要点:抵押是物的担保,抵押物主要为不动产及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动产和权利。抵押权的设立通常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可能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某些动产抵押,登记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为标的的质押。

*法律构造要点:质押以转移占有(动产质押)或权利凭证交付/登记(权利质押)为生效或对抗要件。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但同时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4.留置: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构造要点: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产生。其成立条件包括: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并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履行期间。

5.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构造要点: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定金与预付款不同,具有惩罚性。

三、担保的设立、效力与实现

担保的设立通常需要通过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的效力体现在担保权人(通常为债权人)获得了担保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担保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担保权。担保权的效力及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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