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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入门与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大一新生而言,初学法理往往会感到抽象与枯燥,如何有效复习并掌握重点,是顺利通过考试并为后续部门法学习奠定坚实基础的关键。本文将结合大一法理学的教学大纲与常见考点,为同学们梳理复习脉络与核心重点,力求专业严谨,兼具实用价值。

一、法的基本概念与本质

这部分是法理学的开篇,也是理解整个法学体系的逻辑起点,务必扎实掌握。

(一)法的定义与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或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其基本特征包括:

1.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和管理。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

2.国家强制性:法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法在许多情况下会成为一纸空文。但需注意,国家强制力并非法的唯一保障,法的遵守更多依赖于人们的自觉。

3.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指引行为、预测后果、评价是非。其规范性体现在它的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4.普遍性:法在其效力范围内普遍适用,对所有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具有约束力。普遍性并不意味着法在一切方面都是相同的,而是指在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的广泛性。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现代法治特别强调程序的正当性。

重点提示:法的特征是高频考点,常以简答题形式出现,需准确记忆并理解各特征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二)法的本质

关于法的本质,不同法学流派有不同见解。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阶级本质。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将其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形成法律。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法的深层本质。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生产方式,是法的最终决定因素。同时,法也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等。

重点提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是核心,需深刻理解“统治阶级意志”与“物质生活条件”之间的关系,以及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三)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构成法的基本成分。一般认为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1.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是法的主体部分。其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注意“新三要素说”的理解)。可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命令性、禁止性)、权义复合规则;也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等。

2.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更抽象、更稳定,在适用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覆盖面。常见的法律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适用条件是重点。

3.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如“权利”、“义务”、“法人”、“合同”等。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基础。

重点提示: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和分类,以及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和适用是难点和考点。

二、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法的起源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主要依靠习惯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起源的主要原因:

1.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起源的根本原因。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和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是法起源的直接原因。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1.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

2.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3.从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

(二)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人类历史上依次出现过:

1.奴隶制法

2.封建制法

3.资本主义法:其特征包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4.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以公有制为基础。

(三)法系

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各国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当今世界最有影响的两大法系是:

1.大陆法系(民法法系):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代表国家如法国、德国。

2.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历史渊源,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代表国家如英国、美国。

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典编纂、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重点提示:法系的概念,尤其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是常考点。

三、法的作用与价值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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