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用管道燃气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20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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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用管道燃气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20版)

注册编号:C00010130922020021224952

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用管道燃气保险(2020版)》(以下均简称“主

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

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法定责任,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单载明的地址内因使用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

炸,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及其由此产生的抢救医疗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时,室内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自然灾害或本附加险未列明的意外事故;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违反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国务院令第6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

移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以及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

品,使用《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规定以外的燃气灶具以及盗用燃气等违反有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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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燃气设备的法规规定的行为;

(八)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九)未经民用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

检验标记、变更使用地址。

(十)未经燃气工业企业同意,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

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十一)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

备;

第三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四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

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

为准,最长不超过10年。

赔偿处理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应及时向

责任方索赔。如果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的有关规定先予以赔偿,但被

保险人必须将有关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不得放弃上述索赔权或接受责任方就损失作出的赔偿安排。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的

生效判决、裁决或调解而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第

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在保险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超

过第三者责任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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