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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132522020032500712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上。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

保险类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

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

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1)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见释义2)的专科医生(见释义3)初次确诊

(见释义4)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见释义5),对治疗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

理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指定药店(释义6)购买的特定药品(释义7)费用,保险人按照

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

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特定药品须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处方(释义8)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2.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一个月;

3.每次特定药品处方仅限治疗期间为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但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恶性肿瘤后未能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治疗期间可延长至本附加

合同到期日后30日(含第30日);

4.该特定药品必须为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经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

上市的靶向药物(释义9)和免疫治疗药物(释义10),且在约定的药品清单(释义11)列

表中;

5.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的特定药品;

6.符合本附加合同关于特定药品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约定。被保险人购买处方中所列特

定药品前,需按保险人指定流程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处方审核,具体流程见“授权申请、药品

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

金的责任。特定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被保险人从慈善机构获得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指

定药店购买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赔付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以下情况分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

a.如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且已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赔付比例为100%;

b.如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但未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赔付比例为60%;

c.如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赔付比例为100%。

(2)若被保险人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则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和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药品赔付比例均为100%。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同时,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

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治疗;

2.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前述治疗产生的后果所产生

的费用;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特定药品;

4.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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