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协议(GF-2004-2505).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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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协议(GF-2004-2505)

协议双方

授权方(以下简称“政府”):[填写授权方全称],住所地:[填写授权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特许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填写经营者全称],住所地:[填写经营者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鉴于:

1.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政府决定对[填写项目名称,例如:XX市XX区XX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实施特许经营;

2.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选择了经营者作为该项目特许经营者;

3.经营者具备履行特许经营合同所需的专业能力、资金实力和良好信誉,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特许经营区域:指由政府授权经营者提供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行政区域或服务范围,具体为:[详细描述特许经营的服务区域范围]。

1.2特许经营设施:指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由经营者投资、建设、拥有或经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列出主要设施,例如:垃圾收集系统、垃圾中转站、垃圾焚烧厂、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炉渣处理设施、飞灰处理设施等],具体地址和规模:[详细描述设施地址、处理能力等信息]。

1.3生活垃圾:指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市政环卫垃圾等,具体分类和处理要求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

1.4服务标准:指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者提供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应达到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1.5特许经营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共计[年数]年。

第二条授权与特许经营权

2.1政府授权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处理(包括焚烧、填埋、堆肥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并享有相应的特许经营权。

2.2经营者获得的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是排他性的,政府不得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就同一项目授予任何第三方同等权利。

2.3除本合同约定外,经营者可在不影响特许经营义务履行的情况下,依法利用特许经营设施及相关资源开展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

第三条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3.1经营者的权利:

3.1.1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享有对特许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的exclusiveright(独家权利),并依法获得收益。

3.1.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国家、地方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计划并实施。

3.1.3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对特许经营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

3.1.4有权向服务对象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或政府购买服务费)。

3.1.5依法享受国家及地方关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1.6获得政府提供的本合同约定的保障措施。

3.1.7对特许经营区域外的垃圾处理无管辖权。

3.2经营者的义务:

3.2.1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服务标准,安全、卫生、高效地处理生活垃圾,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3.2.2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

3.2.3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2.4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达到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妥善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如飞灰、炉渣等),并符合相关标准。

3.2.5按时完成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任务,保障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并无偿或按政府规定价格接收政府直收的生活垃圾。

3.2.6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和建议。

3.2.7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送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报告等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3.2.8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3.2.9维护特许经营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

3.2.10未经政府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抵押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第四条政府的权利与义务

4.1政府的权利:

4.1.1有权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4.1.2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绩效考核指标,对经营者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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