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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条例》的立法宗旨与调整范围

《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其立法精神体现了“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强化责任”的原则。

《条例》的调整范围广泛,涵盖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活动,以及对这些活动的监督管理。凡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均须在《条例》的规范下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与义务

《条例》明确界定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构建了清晰的责任体系。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发起者和受益者,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其义务包括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符合要求的原始资料;负责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及时办理备案等。建设单位的行为规范,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的源头控制。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保证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和适用性。设计单位还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直接创造者,对工程质量承担最终的施工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机构。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报告建设单位。

三、建筑工程质量的保障体系与制度

《条例》确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质量保障制度,为工程质量保驾护航。

1.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条例》强调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性要求,杜绝“三边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这一制度旨在从源头上发现和纠正设计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强制性标准。

3.工程监理制度:强制推行监理制度,特别是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等,必须实行监理,以发挥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督作用。

4.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贯彻执行。

5.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工程质量检测是评定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竣工验收与备案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考核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有明确规定,如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等,也有相应的最低保修期限。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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