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遗体或骨灰送返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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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遗体或骨灰送返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遗体或骨灰送返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附加于旅行类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

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

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

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

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

家属的愿望承担遗体或骨灰送返救援服务责任及相关费用:

1、境外遗体转送回国

安排把被保险人的遗体运至中国境内,保险人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不超

过人民币1万元或约定金额的灵柩费。

2、遗体或者骨灰转运回居住地

安排把被保险人的遗体或者骨灰运至中国境内居住地,保险人承担相关运送费用。

3、火葬

保险人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火葬费用将以当地普通丧

葬标准为准。

4、就地安葬

保险人将支付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就地安葬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约定

的金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既往症、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肿瘤;

2、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3、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

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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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遗体或骨灰送返保险

5、任何器官移植或捐献、精神或心理障碍的治疗、定期或长期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

功能衰竭、美容手术。

第七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2、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3、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

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4、未经保险人或救援服务机构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5、门急诊和常规性、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

6、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7、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

发生事故。

第八条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1、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2、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3、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第九条除事先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外,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出发前已

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告为紧急状态的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保险责任和相关费用,以

及保险单特别约定的国家和地区(含其领地或者属地)所发生的任何保险责任及相关费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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