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高额补充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pdfVIP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高额补充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pdf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高额补充医疗保险(2020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高额补充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且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

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

认可的医疗机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下同)就诊而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对累计超过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

上部分,保险人按与投保人约定的支付比例给付高额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

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因下列任何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

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

特需病房等非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

(二)患有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三)医疗事故;

(四)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

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五)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六)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项目和费用。

第七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或罹患疾病导致发生治

疗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高额补充医疗保险(2020版)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

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

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

文档评论(0)

公众号:全智保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保险条款、费率表、现金价值表、利益演示表、产品培训等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