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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牙齿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牙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个人类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

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

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恒牙损害,符合《牙

齿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所列牙齿遭受意外伤害情形的,保险人根据

《给付表》所列给付比例及双方约定的单颗牙齿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牙齿损失结果以保险

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为准。如被保险人的牙齿遭受意外伤害程度未达到所附

《给付表》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当发生单次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多颗牙齿损伤时,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单次事故赔偿限额

限制内进行赔偿。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

载明的总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

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既往症;

(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牙齿缺损;

(三)被保险人受损牙齿为乳牙或非恒牙;

(四)被保险人因换牙导致牙齿自然缺损或脱落;

(五)因疾病原因必须对恒牙进行拔除的;

(六)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发生的牙齿损害。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

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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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牙齿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牙齿遭受意外伤害诊断证明、相关的病历记录、X光

片或CT光片及其他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或手术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

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条款适用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未尽

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七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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