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层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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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高层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工程使用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高层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高层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科研、医疗、教育等高层建筑。

第三条建筑高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二)质量第一,安全为本;

(三)预防为主,持续改进;

(四)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高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高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建筑工程企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承担建筑高层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六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控。

第七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工程。

第八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建筑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各方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建筑高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当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目标管理;

(二)质量责任体系;

(三)质量控制措施;

(四)质量检查制度;

(五)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前的技术交底;

(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三)施工后的质量验收;

(四)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加强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监督机构;

(二)质量监督人员;

(三)质量监督制度;

(四)质量监督措施。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的检验,确保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加强施工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施工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章质量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质量检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各个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检查;

(二)工程使用功能检查;

(三)工程安全检查;

(四)工程资料检查。

第五章质量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四)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一)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当与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三)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当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一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接工程的;

(二)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者未按照规定执行质量管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企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企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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