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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与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

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或特定主体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其

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本合同与其他保险

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本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实

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为自然人的,投保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和投保

人配偶的父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为特定主体的,投保特定主体中的成员

及该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该成员配偶的父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

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意外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

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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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

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

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益

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

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

被保险人在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

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当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

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保险人按该

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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