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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公园的管理,保护地质遗迹资源,促进地质公园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质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质公园的所有地质遗迹资源、生态环境、设施设备、科研科普活动、旅游服务等内容的管理。
第三条本地质公园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
(三)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四)公众参与、共同保护。
第二章地质遗迹资源管理
第四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确保地质遗迹资源的完整性和原始性。
第五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地质遗迹资源档案,对地质遗迹资源进行分类、编号、登记,确保资源的可追溯性。
第六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地质遗迹资源进行巡查,发现破坏、损毁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和保护。
第七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地质遗迹资源的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意识。
第八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严格控制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利用,禁止非法开采、挖掘、破坏地质遗迹资源。
第三章生态环境管理
第九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恢复。
第十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一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植被保护,禁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禁止乱排乱放、乱采乱挖等破坏水资源的行为。
第十三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土壤保护,防止土壤侵蚀、沙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四章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设施设备档案,对设施设备进行分类、编号、登记,确保设施设备的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第十七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节能降耗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科研科普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地质科研和科普活动,提高地质公园的科研和科普水平。
第十九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地质科研和科普项目。
第二十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定期举办地质科普展览、讲座等活动,提高公众对地质知识的了解和认识。
第二十一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地质科普人才的培养,提高地质科普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章旅游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旅游服务管理,确保游客的旅游安全和旅游体验。
第二十三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设施,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旅游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旅游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五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制定旅游服务规范,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旅游经营行为。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地质公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地质公园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地质公园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破坏地质遗迹资源、生态环境、设施设备、科研科普活动、旅游服务等内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地质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公园管理,保护地质遗迹资源,促进地质公园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质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质公园范围内的所有地质遗迹资源、设施设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旅游开发等活动。
第三条地质公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
(二)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原则;
(三)公众参与、民主管理原则;
(四)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原则。
第四条本地质公园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地质遗迹资源保护
第五条本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资源包括:地质构造、地貌景观、水体景观、生物化石、矿物岩石等。
第六条地质公园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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