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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一、不属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是法律基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弱势地位而赋予的特定保障性权利,旨在平衡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然而,并非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权利均属于从业人员范畴,部分权利归属于用人单位、监管机构或其他主体,或超出安全生产权利的法定边界。以下从主体归属、权利性质、法律依据等维度,明确不属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具体情形。
(一)属于用人单位或管理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权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这是其法定管理职责的体现。从业人员仅有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无权直接制定或修改企业层面的安全生产规范。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的权利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从业人员有权接受培训,但无权决定培训内容、形式或考核标准,这些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范畴。
3.配置安全生产资源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等资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从业人员仅有获得合格防护用品的权利,无权直接决定资源采购或分配方案。
(二)属于监管机构或第三方主体的监督与处罚权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
应急管理部门等监管机构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核查安全条件、查阅资料、责令整改。从业人员有配合检查的义务,但不具备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权力。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权
监管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从业人员虽可举报违法行为,但无权直接对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处罚权专属法定监管部门。
3.事故调查处理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调查组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等组成,负责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从业人员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并提供情况,但无权主导调查或独立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
(三)超出安全生产范畴的个人权利
1.个人财产处置权
从业人员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该权利与安全生产无直接关联。例如,从业人员有权决定个人工资的使用方式,但这不属于安全生产权利的范畴,亦不受安全生产法律的特殊保护。
2.隐私权中的非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从业人员享有隐私权,但涉及安全生产的信息(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违章记录等)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管理和使用。若从业人员主张与安全生产无关的隐私信息(如个人家庭住址、通讯记录等),则不属于安全生产权利的保护范围。
(四)法律未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其他相关权利
1.直接决定安全生产措施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建议,但无权直接决定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例如,从业人员可建议某设备更新,但最终决策权在用人单位,需符合成本效益和管理要求。
2.独立进行事故应急指挥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有停止作业、撤离现场的权利,但无权独立指挥事故应急工作。应急指挥权属于用人单位指定的现场负责人或专业应急救援人员,从业人员需服从统一调度。
3.获得安全生产收益分配的权利
用人单位因安全生产改善获得的收益(如安全生产奖励、政府补贴等),其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决定。从业人员有权获得相应奖励,但无权直接主张收益分配比例或方式,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分配权。
(五)与从业人员义务混淆的权利主张
1.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但若从业人员自身处于管理岗位并强令下属冒险作业,则该行为不属于权利,而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使以不侵犯他人权益为边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属于滥用职权,而非法定权利。
2.擅自拆除安全设施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合格的安全设施,但无权擅自拆除、损坏安全设施。若以“方便操作”为由拆除防护装置,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关于从业人员不得破坏作业场所安全设施的规定,不属于权利范畴,而是违法行为。
(六)基于特殊身份的专属权利
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决策权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权决策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如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批准安全管理制度等。从业人员作为劳动者,不享有此项决策权,仅可通过建议、监督等方式参与管理。
2.工会的集体协商权
工会有权代表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提出意见和建议。从业人员作为个体,不直接具备集体协商的法定主体资格,需通过工会行使相关权利。
(七)历史或政策性文件中已废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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