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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一)立法目的与依据

1.立法目的

(1)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行为,预防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建立权责清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管理体系,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3)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工程建设领域转型升级。通过强化质量和安全管理,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提升,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助力建筑业绿色低碳、智能转型发展。

2.立法依据

(1)法律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确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框架。

(2)行政法规层面。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细化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体管理措施和责任要求。

(3)地方性法规层面。立足山东省工程建设实际,针对区域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规范,确保上位法在本行政区的有效实施。

(二)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1)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活动同样适用。

(2)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2.主体范围

(1)建设单位。包括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对各自承担的工作环节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3)设备供应单位、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参与方。提供设备、检测服务、施工图审查等服务的单位,对其服务质量和结果负责。

3.工程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办公楼、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建筑物的建设。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工程。

(3)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水运、水利枢纽、电力设施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本条例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

1.质量第一原则

(1)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目标,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2)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强化质量责任追溯机制。

2.安全优先原则

(1)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的前提条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工程建设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3.预防为主原则

(1)加强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应当提前规划和部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发生。

(2)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标准体系,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4.权责一致原则

(1)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享有相应的权利。

(2)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监督管理体制

1.政府监管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具体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3)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部门协同机制

(1)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2)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共享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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