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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色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描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书写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三章急诊留观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六条急诊留观病历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所书写的病历,内容包括急诊留观病历首页、急诊留观记录、日常病程记录、留观小结、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各类知情同意书及会诊记录等。

第十七条急诊留观病历一律按24小时制记录、每项医嘱、治疗以及病程记录均要注明时间,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十八条新留观病人应在6小时内完成留观病案记录;24小时内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第十九条留观病人如病情稳定,交接班时病程记录至少各记一次,病情有变化随时记录。

第二十条体温表、医嘱单、危重病人护理记录等由相应班次的护士完成。

第二十一条被邀请急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有详细的会诊记录,急诊留观医师应有执行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会诊记录书写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留观病人出观察室时必须记录去向,并在留观小结上写明离科时病情,包括血压、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写明医嘱,并交待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抢救急危患者,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抢救记录,并注明抢救结束时间(抢救措施停止,患者死亡或生命体征平稳开始计算)和补记时间,补记者应签名;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急诊留观病人的医疗表格除留观记录、留观小结等专用表格外,其他医疗表格使用住院病历的表格。

第二十五条急诊留观病历的书写除急诊特殊要求外,其他按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

第二十六条急诊留观病历首页书写规范及要求参照住院病案首页规范的要求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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