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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1立法目的与依据

1.1.1立法目的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1.1.2立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制定本条例。

1.2适用范围

1.2.1适用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及安全服务机构等。

1.2.2适用地域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活动,包括农村自建三层及以上住宅参照执行的情形。

1.2.3适用事项

涵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监督管理、风险防控、事故处理、应急救援及法律责任等全流程管理。

1.3基本原则

1.3.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优先,将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贯穿施工全过程,强化源头治理,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

1.3.2落实主体责任原则

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到岗。

1.3.3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原则

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工伤保险及事故赔偿等合法权益,禁止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1.4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1.4.1政府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4.2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负总责,需保障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时足额支付,不得任意合理工期、压缩造价,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1.4.3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

1.4.4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1.4.5其他相关单位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检测单位需对安全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安全服务机构应提供客观、公正的安全技术服务。

二、安全生产责任

2.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2.1.1安全费用保障

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承担首要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根据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预算中明确列出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并确保这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这包括采购和安装防护设施如脚手架、安全网、防护栏杆等,以及支付安全培训、检测和应急演练的费用。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为降低成本,常压缩安全投入,例如在高层住宅项目中减少安全网层数,导致高处坠落事故频发。条例强调,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挪用安全费用,需建立费用使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资金流向,确保专款专用。例如,某桥梁工程中,建设单位因资金紧张延迟支付防护设备款,引发坍塌事故,事后被追责。因此,费用保障是预防事故的基础环节。

2.1.2工期与造价管理

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阶段,需合理确定工期和造价,避免因赶工或低价竞争引发安全隐患。条例要求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压低造价,以免施工单位为节省成本而简化安全措施。例如,在商业综合体建设中,若建设单位强行缩短工期,施工单位可能减少安全检查频次,或使用劣质材料,增加火灾风险。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工期调整时的安全评估程序,并在工程变更时重新评估安全影响。实践中,常见问题是建设单位为追求进度,默许违章作业,如某地铁项目因工期压力,允许夜间违规开挖,导致地面塌陷。因此,工期与造价管理需平衡效率与安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2.1.3安全审查义务

建设单位负有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的义务。这包括审查施工方案是否涵盖风险预防措施,如深基坑支护、临时用电安全、爆破作业控制等。建设单位需组织专家论证,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例如在大型厂房建设中,审查钢结构吊装方案时,需计算起重能力、风速影响等参数。条例强调,审查不能流于形式,建设单位应建立审查台账,记录意见落实情况。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因专业能力不足,忽视审查细节,如某隧道工程未审查通风方案,导致工人中毒。因此,安全审查需结合工程特点,动态调整,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确保审查实效。

2.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2.2.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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