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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三条辅警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勤务辅警按照规定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下列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大型活动安全保卫;
(十)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文职辅警按照规定可以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下列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检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八条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招聘
第十一条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制定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辅警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辅警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招聘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招聘辅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体能测试(仅限勤务辅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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