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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充分发挥财务公司职能作用,依据中国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营公司、分公司、经费单位、社会团体和改制单位等有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单位,以下统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财务公司行使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职能,包括账户集中、货币资金(含商业汇票)集中、资金结算集中、筹资管理、预算监控、担保管理、保险代理、资金风险管理等:
(一)负责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和财务公司账户管理;
(二)负责成员单位无限制用途资金结算和清算,并代管有限制用途资金;
(三)负责集团公司对外筹资,协助其他成员单位对外筹资;
(四)负责成员单位资金预算执行的控制与监督检查;
(五)负责集团公司担保管理;
(六)代理成员单位保险业务;
(七)办理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
(八)负责集团资金风险管理;
(九)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
(十)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四条成员单位统一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日常结算一律通过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办理。财务公司在合作商业银行开立系统直联账户和非系统直联账户。
第五条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财务公司依法对成员单位的账户和日常结算进行监管。
第六条未经批准,成员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任何形式的账户,对因纳税等特殊事项,确需在银行开立(保留)账户的,须向财务公司递交申请,由财务公司拿出意见后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审批。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经批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财务公司代管。成员单位经批准自主管理的账户,应按月向财务公司报送银行账户对账单及相关资料,接受财务公司监管。
第八条经批准,异地子公司可在当地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该账户仅限于经费零星支付。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开通银行网银系统等增加(或变更)账户功能等,应向财务公司报备。
第三章资金归集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无限制用途资金存入财务公司账户,有限制用途资金及商业汇票等由财务公司代管。
第十一条物流类子公司货币资金全部存入财务公司,商业汇票、信用证等自主管理;其他子公司(含下属单位)货币资金全部
对外融资。
第六章预算监督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实行分类预算管理,对预算内成员单位资金支付按照预算项目实施审核和监督检查,具体按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负责集团公司的担保业务。担保业务流程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相应的担保管理办法执行,严禁跨流程违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完善制度,建立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各类资金风险。
第二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协助成员单位加强资金风险管理,各单位须按财务公司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负责全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信息化处负责网络与设备维护,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络及软硬件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资金状况,对资金筹集和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交报告。
第三十二条下述行为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未经批准,私自保留、开设银行账户;
(二)异地子公司将收入款项存入经费账户;
(三)逃避资金集中管理,将资金滞留在财务公司管理范围外使用;
(四)其他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资金集中管理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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