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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为了方便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提高办事效率,现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概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旨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下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1.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对森林、林木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5.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6.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7.海域使用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的使用权。
8.地役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9.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三、申请主体
1.权利人自行申请: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权利人可以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2.代理人申请:权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3.共同申请: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不同类型的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不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登记类型的申请材料:
(一)首次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等;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如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批准用地文件等;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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