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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基于各自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征收相同或类似税种的现象。其分为法律性重复征税(同一纳税人、同一课税对象)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不同纳税人但经济上有联系的同一税源,如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息所得)。核心矛盾在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包括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之间的重叠等。

2.WTO反向协商一致原则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决策规则,指除非争端解决机构(DSB)全体成员一致反对通过某项报告(如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否则该报告自动通过。这一原则改变了GATT时期“协商一致”通过的低效机制(需全体同意),极大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和约束力,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重要体现。

3.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IGA是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88年,旨在通过政治风险保险和投资促进服务,鼓励成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其承保的政治风险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与内乱险、违约险(东道国政府违约且投资者无法通过司法或仲裁获得救济)。MIGA的独特性在于其成员国的主权信用背书,能有效降低投资者对政治风险的顾虑。

4.特别提款权(SDR)

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69年创设的补充性国际储备资产,其价值由一篮子主要国际货币(目前包括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和英镑)的汇率加权计算确定。SDR不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支付,主要用于IMF成员国之间的官方结算(如偿还IMF贷款、弥补国际收支逆差),也可作为成员国政府或货币当局的储备资产。2022年IMF完成SDR定值审查,人民币权重提升至12.28%,反映了中国经济的全球地位。

5.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指调整数据跨越国境传输的法律规范,核心争议在于数据主权与数字贸易自由化的平衡。目前主要存在三种模式:欧盟的“数据保护充分性认定”(如GDPR要求数据流向非欧盟国家需满足等效保护标准)、美国的“隐私盾”框架(已被欧盟法院推翻,现依赖“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亚太地区的“灵活合规”(如CPTPP允许成员国通过绑定企业自律或行业规则实现数据流动)。2023年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谈判中,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博弈的焦点。

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45分)

1.简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协定)的核心内容及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TRIMS协定是WTO框架下首次针对投资措施的多边规则,其核心内容包括:(1)禁止与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投资措施,如当地成分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贸易平衡要求(限制进口量与出口量挂钩);(2)禁止与GATT1994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符的投资措施,如外汇平衡要求(限制企业用汇额度)、国内销售要求(限制企业出口)。协定附件明确列举了5类被禁止的TRIMS,并要求成员方在过渡期内取消不符措施。

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1)将投资规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实现贸易与投资规则的联动;(2)首次以多边条约形式限制东道国的投资管理主权,推动投资自由化;(3)为后续区域投资协定(如RCEP投资章节)提供了规则模板,但局限性在于仅约束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未涉及投资准入、投资者保护等核心问题。

2.分析国际税法中“常设机构”认定的标准及数字经济对其提出的挑战。

常设机构(PermanentEstablishment,PE)是来源地国对非居民企业征税的核心连接点,认定标准包括:(1)物理存在标准:企业通过固定营业场所(如分支机构、办事处)进行营业,且该场所具有“固定性”“持续性”和“经营性”;(2)代理人标准:非居民企业通过独立地位代理人以外的代理人(如依赖代理人)开展营业,且代理人有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该权利。

数字经济的挑战:(1)物理存在标准失效:数字企业(如电商平台、云计算服务)无需在来源地国设立固定场所即可实现大规模销售;(2)价值创造地与物理存在分离:用户参与(如数据贡献、流量)成为价值创造的关键,但传统PE规则未将用户活动纳入认定;(3)远程服务难以界定:在线服务(如软件订阅)是否构成“营业场所”或“服务型PE”存在争议。OECD在BEPS2.0“支柱一”中提出“显著经济存在”标准(基于用户数量、收入规模等),试图替代传统PE规则,但各国在具体量化指标上仍存分歧。

3.试述《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对亚太区域价值链的影响。

RCEP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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