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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个人欠款起诉状

原告:李XX,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略。

被告:王XX,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XX公寓XX层XX室,联系电话:略。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王XX立即向原告李X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0,000元;

2.判令被告王XX向原告李XX支付借款利息(以5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3月31日为104,400元);

3.判令被告王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均在XX市工作,保持长期联系。2023年8月,被告因经营的“XX文化传媒工作室”需扩大设备采购规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被告称其已与某影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项目回款周期为3个月,承诺借款到期后全额偿还,并愿意支付合理利息以表诚意。原告基于对被告个人信用及同学情谊的信任,同意出借资金。

2023年8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编号01),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共3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若被告逾期还款,需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通过本人XX银行账户(账号:6228XXXXXXXXXXXXXXX)向被告指定的XX银行账户(账号:6217XXXXXXXXXXXXXXX)分两笔转账,金额分别为400,000元、200,000元,合计600,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收条》确认收款。

借款到期后,被告仅于2023年12月15日偿还本金20,000元,剩余580,000元本金及利息未支付。原告于2023年12月20日通过微信(微信号:XXXXXXXX)联系被告催讨,被告回复称“项目回款延迟,最晚2024年1月底前还清”,并承诺“利息按协议算,不会少”(微信聊天记录详见证据3)。2024年2月,原告再次通过电话(通话时间:2024年2月10日15:30,通话时长:8分12秒)催讨,被告以“合作方验收拖延,3月底前一定处理”为由拖延(通话录音详见证据4)。此后,原告分别于2024年4月、7月、10月通过上门、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催讨,被告均以“资金链紧张”“正在融资”“下周到账”等理由推诿,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5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XX文化传媒工作室”已停止营业,被告本人电话时常无人接听,微信回复逐渐敷衍,甚至出现“再逼我就不还了”等言辞(2025年2月28日微信聊天记录详见证据5)。原告通过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得知,该工作室已于2024年11月注销,被告未在注销前清偿本案债务。原告认为,被告以经营为由借款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经核实,部分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且通过注销经营主体、拖延联系等方式逃避债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1.《借款协议》(编号01)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具体约定;

2.银行转账凭证(XX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2份,证明原告已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600,000元;

3.被告出具的《收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确认收到借款;

4.原、被告2023年12月至2025年2月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附原始手机载体),证明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并承诺还款;

5.2024年2月10日通话录音(附手机存储载体及文字整理稿),证明被告拖延还款的事实;

6.“XX文化传媒工作室”注销登记信息(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截图),证明被告通过注销经营主体逃避债务;

7.被告2023年12月15日还款20,000元的银行流水(XX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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