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发展的实际问题及完善建议开题报告文献综述7200字】 .docxVIP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发展的实际问题及完善建议开题报告文献综述7200字】 .docx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发展的实际问题及完善建议开题报告

一、研究动机与目的

(一)研究动机

由于现阶段全球各国民商事纠纷的案件数量不在少数,同时以国际法为内容的裁决,也使众多国家为了维护自身主权,都针对于本国的法院管辖权进行了扩张,这也导致了同案件不同国家的法院存在了管辖权争议。为了合理的解决好该种管辖权争议,同时也能维护两国间双方利益的权衡。不方便法律原则也通过该种案件的不断出现,从而产生了完备的研究体系。针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发展,也从一开始发展较为不足的情况,到现在逐步完善。我国针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研究对现阶段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裁判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权利之下,可以使其在案件中双方利益不断衡量之后,来判断出本国是否是最适当审理本案件的法院。在判断出结果之后,该法院有权拒绝或同意申请管辖权来作为本次案件的审理法庭。在此种背景之下,针对于不方便法原则的研究也逐渐越来越多。

英国宪法学者莫里斯认为案件管辖权问题往往超过了法律选择问题,如果管辖权问题能够顺利解决,法律选择就不成问题。作为涉外管辖权重要一环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诉讼中己经越来越被国内外当事人所利用,如果不及时跟上时代潮流,彻底了解这个制度,深刻分析我国法院目前对该制度的态度,将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进程。针对于我国来讲,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研究,有利于我国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因此,为保障国际交易中我国权益的合理性,同时通过深度探析来拓展理论与实践的执行,笔者展开了此课题的研究。

(二)研究目的

研究不方便法院原则存在两方面的重要目的:第一,研究该原则可以丰富我国法院的审判理论与实践,通过案例分析问题,并进一步予以完善更好推动法治发展。第二,便于更多的我国当事人能够了解并真正学会如何运用该原则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研究、服务并引导实践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研究的理论指导原则。理论研究只有真正做到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才能更好推动法治发展。

二、研究现状暨文献综述及研究意义

(一)研究现状

本文写作前对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选题的论文分别在国外HeinOnline专业法律学术数据库、国内知网上进行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依据有关文献并没有十分准确的记载,以普遍性的理论认知来看,19世纪中期,苏格兰的法院就已经利用该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行裁判案件。然而,不方便法院原则

1李双元,谢石松,欧福永.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第三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317.

并没有能够在英国之内得到普遍的适用。甚至在英格兰的法院审判之中,采用的是方便法院原则,拒绝使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然而在后期,国际司法管辖权不断扩张,管辖权冲突愈加严重,各国所制定的相应裁量权以目标拒绝某些案件。英国出于对于诉讼的考量,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为后续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英国的使用奠定了基础。

茅悦蕾,龚柏华通过案例分析,在《马来西亚公司就倒签提单责任在美国诉中化公司案评析》中认为,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复杂化,存在平行管辖权的情况将变得越来越多。如何选择最适合的法院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仅是当事人需要考虑的问题,对于各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官们也同样值得深思。当一个法院对于案件的管辖明显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时,其他法院就没有必要把手伸得过长,这不仅会浪费自己的审判资源,同时也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中国化工进出口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和美国Triorient公司订立了一项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当Triorient公司提交有效提单后将通过信用证获得付款。Triorient公司雇佣了马来西亚国际航运公司(被上诉人)作为承运人,航运公司则雇佣了装卸公司在费城装船,签发日期为2003年4月30日的提单

获得支付。中化公司认定航运公司恶意倒签提单,申请广州海事法院扣押该船舶并提起诉讼。航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广州海事法院驳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裁定。2003年6月23日,航运公司在被扣船不久后,向宾

西法尼亚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中化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的保全申请中存在虚假陈述,并要求被告就扣船遭致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中化公司则基于以下三点理由请求美国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地区法院没有合适的诉讼标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以及不方便法院原则等。地区法院根据美国法典28,1333(1)认定其具有诉讼标的管辖权;根据宾西法尼亚的长臂管辖规则认定对中化公司没有属人管辖权。法院认为,依照《联邦诉讼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有限的调查极有可能会揭示被告中化公司与美国的交往,而这足以使法院认定对其拥有合理的属人管辖权。法庭最终没有允许该项有限调查开展,因为法院认为本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文档之家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文档创作者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