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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官试卷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共4题,每题30分,合计120分)
(一)
2024年5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型号为A100的工业机器人10台,单价50万元,总价款500万元;乙公司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交付全部设备,甲公司于收货后10日内支付货款;若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因生产计划调整,直至2024年10月15日才交付5台机器人,剩余5台以“原材料短缺”为由拒绝交付。甲公司为减少损失,于2024年10月20日从丙公司以单价55万元的价格紧急采购5台同型号机器人,产生额外支出25万元。2025年1月,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1.继续履行剩余5台机器人的交付义务;2.支付违约金100万元(500万元×20%);3.赔偿额外采购损失25万元。
问题:
1.乙公司未按约交付全部设备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说明理由。
2.甲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与额外采购损失是否可同时支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乙公司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2024年8月31日前)交付全部10台设备,且明确拒绝交付剩余5台,属于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完全履行且拒绝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
2.甲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不应支持。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案中,乙公司以“原材料短缺”为由拒绝交付剩余5台设备,若经审理查明乙公司确已丧失继续生产该型号机器人的能力(如生产线已转产、关键原材料无替代来源),则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即使乙公司仍有生产能力,甲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0日从丙公司采购替代设备,其合同目的(获得10台机器人)已通过替代交易实现,继续履行将导致乙公司履行费用过高(如需重新调配资源生产)或无实际意义,故法院应认定继续履行不适宜。
3.违约金与额外采购损失可部分支持,但需调整。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第585条,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减少。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为额外采购支出25万元(5台×5万元差价)。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100万元(500万元×20%),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违约金以25万元为限(或适当上浮,但不得显著超过实际损失)。因此,甲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违约金不应全额支持,而应调整为与实际损失相当的金额,额外采购损失已通过违约金覆盖,不再重复赔偿。
(二)
2023年12月,张某(男,35岁)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女,28岁)发生争执,张某辱骂李某“水性杨花”,李某回怼“你就是个没本事的废物”。张某情绪激动,冲上前推搡李某,李某后退时撞倒茶几,头部撞击地面昏迷。张某见状慌乱,拨打120后逃离现场。李某被送医后诊断为重伤二级,经鉴定系头部撞击地面导致颅内出血。2024年3月,张某被抓获,其辩称:“我只是推了她一下,没想到会这么严重,属于过失致人重伤。”
问题:
1.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2.张某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对量刑有何影响?
参考答案:
1.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因争执推搡李某的行为具有伤害故意:其一,推搡行为本身是针对李某身体的直接攻击,具有侵害他人身体权的主观意图;其二,李某后退撞倒茶几、头部撞击地面的结果虽非张某直接追求,但推搡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推搡是引发李某倒地的直接原因)。张某辩称“过失”不成立,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重伤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但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推搡他人可能导致对方摔倒受伤,其主观上对伤害结果至少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2.张某逃离现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但属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情节。“逃逸”作为加重情节仅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本案系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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