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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搬运他人视频获利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及赔偿标准探究

在如今这个短视频风靡的时代,刷短视频已然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中的必备环节。然而,在这看似热闹非凡的短视频世界背后,却隐藏着不少法律隐患。最近,我就碰到了这么一位客户,满心欢喜地创作了一系列独具创意的短视频,还凭借这些作品吸引了众多粉丝,收获了不少流量。可谁能想到,某天他偶然发现,自己辛苦创作的视频竟被他人原封不动地搬到了另一个短视频平台上,更让人气愤的是,搬运者还借助这些视频赚得盆满钵满。这突如其来的状况,让我的客户既愤怒又无奈,于是找到我,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今天,咱们就借着这个契机,深入聊聊短视频平台上搬运他人视频获利这档子事儿,看看它到底算不算侵犯著作权,要是真构成侵权,那赔偿标准又该如何确定。

一、短视频的法律定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要弄清楚搬运他人视频获利是否侵权,咱们得先搞明白短视频在法律上的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视听作品。”如今市面上的短视频,只要在拍摄手法、画面剪辑、内容编排等方面体现出创作者独特的构思和选择,具备独创性,那它就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视听作品。比如说,有的短视频博主擅长用独特的视角记录生活点滴,从拍摄场景的精心挑选,到后期剪辑时音乐、特效的巧妙搭配,都融入了自己的创意,这类短视频无疑是受法律保护的。再比如那些精心制作的美食教程短视频,从食材准备、烹饪过程的拍摄,到最后成品展示的画面呈现,都凝聚着创作者的心血,同样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一旦短视频被认定为作品,创作者就对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指出,著作权涵盖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权利。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短视频在平台上的传播息息相关,它赋予了著作权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未经创作者许可,其他人无权随意将其短视频搬到网络平台上供公众观看。

二、搬运他人视频获利: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短视频平台上,搬运他人视频获利的行为屡见不鲜。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原作者授权,擅自将他人创作的短视频下载后,再上传至自己的账号,通过视频播放量赚取平台的广告分成,或者利用视频推广商品、服务,从而获取经济利益。从法律角度看,这类行为已然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例,小张是一位拥有超百万粉丝的短视频博主,他创作的短视频围绕商家广告宣传商品,每条服务报价高达20000元。可小梁却多次未经许可,通过消除署名水印的方式,在另一个短视频APP上非法“搬运”小张的原创短视频,还借此销售大量相似商品,其账号粉丝数也超过了35万。法院经审理认定,小梁的行为侵害了小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小梁未经小张许可,将其享有权利的短视频或原样复制或简单修改后在自己账号发布,使得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这些作品,完全符合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

再看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促销图书,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并发布法定代表人出镜讲解的带货短视频。后来发现,其账号上2条销售火爆的短视频被李某未经授权转发,李某还在视频下方设置相同书籍购买链接用于牟利。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搬运原创视频并设置购买链接的行为,构成对该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从这些案例不难看出,只要符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他人视频”这两个关键要素,基本上就会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而且,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经济利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原本属于原作者的流量和收益,被搬运者轻而易举地窃取,这对于那些用心创作的短视频创作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三、赔偿标准的确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要是确定搬运他人视频获利构成著作权侵权,接下来就得解决赔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赔偿标准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需要综合考量诸多因素。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一)权利人实际损失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首先考虑的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这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原作者在视频播放量、广告收入、商业合作机会等方面遭受的损失。例如,前面提到的小张,他的短视频原本每条对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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