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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复习题试卷测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答案:A。解析: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未经公布的法律,不具有效力,A正确。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规定的,而非基本法律,B错误。“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是“从旧原则”,“从新原则”是指法律具有溯及力,C错误。“不知法者不免其罪”,不能以不知法作为免责的理由,D错误。

2.下列哪种行为属于狭义的司法活动()

A.审判员张某回家途中发现两个人发生口角,于是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

B.司法行政人员李某对监狱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

C.检察机关根据赵某的举报对相关人员进行侦查

D.仲裁委员会根据孙某与李某之间的仲裁协议对争议进行裁决

答案:C。解析:狭义的司法活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其对相关人员进行侦查属于司法活动,C正确。A中审判员张某的劝解行为不是司法活动,B中司法行政人员的法制教育不属于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D中仲裁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其仲裁活动不属于司法活动。

3.甲、乙二人合伙经营一辆长途汽车,由二人轮流驾驶经营。在乙驾驶经营期间,因疏忽大意,将一行人撞伤,则()

A.应由乙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乙二人各自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C.应由乙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

D.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解析: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题中甲乙二人合伙经营长途汽车,乙在经营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甲乙应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正确。

4.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A.日出

B.备课

C.赠与

D.恋爱

答案:C。解析: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引起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属于民事法律事实,C正确。日出是自然现象,备课和恋爱都不具有法律意义,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A、B、D错误。

5.下列权利中,属于请求权的是()

A.物权

B.人格权

C.债权

D.知识产权

答案:C。解析: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C正确。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不需要他人的协助,A、B、D错误。

6.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不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A。解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A中,甲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将毒药抛入河中,成立犯罪中止,A正确。B中,乙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救助被害人,虽然被害人仍受重伤,但乙有效地防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B错误。C中,丙的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可能已经发生,其后来送王某去医院的行为不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C错误。D中,丁自动放弃犯罪并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即使不送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但不影响丁成立犯罪中止,D错误。

7.下列行为中,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甲乙互不相识,共同在一仓库内行窃

B.甲乙共同强奸妇女

C.甲教唆13岁的乙投毒

D.甲乙同时基于过失构成犯罪

答案:B。解析:共同犯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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