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发退休费文件依据.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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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退休费文件依据

一、新兵办发[2006]90号:

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贵和级别工贵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王资和级别工

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

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

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

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拄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国发[1978]104号文件: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是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

三、新政发[1980]201号:

1.在塔什库尔干、伽师、民丰、且末、若羌、阿合奇、乌恰、青

河、富蕴、吉木乃县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干部,退休年龄在掌握上可比正常退休年龄放宽三至五年(即:男年满五十七周岁至五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二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可以批准退休),其退休费标准提高百分之五,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

在和田、墨玉、洛浦、于田、策勒、皮山、阿勒泰、福海、哈巴河、布尔津、伊吾、托里、和布克赛尔县(自治县)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干部,其退休费标准提高百分之五;满三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

按以上幅度提高后的退休费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退休干部本人的原工资。

2.干部退休、退职时如享有附加工资的,可以计入退休费职生活费的基数。

四、新党发[1983]71号:

在新疆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的知识分子,退离休后继续留在新疆地区的,退休金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但其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五、新政发[1986]61号:

工作人员退休后,除规定发给退休费外,凡在新疆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根据其参加革命工作年限长短,按月加法退休补助费。即工作年限三十年以上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5%;工作年限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0%;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不满二十五年的,加发原工资标准的15%;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0%。

按本暂行规定发给的退休补助费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各项退休待遇,其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

六、兵党发[1989]059号:

1949年10月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在三、四类;一、二类地区工作满25年的知识分子,退休后工资按10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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