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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禁诉令制度的中国构建:理论、实践与路径探索

一、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争议也随之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因其具有专业性、灵活性、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和高效性等优势,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青睐。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其受理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22年受理案件数量达到了创纪录的3463件,涉案金额也屡创新高。国际仲裁领域的繁荣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禁诉令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解决国际管辖权冲突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主要是针对本国法院具有属人管辖权的当事人,禁止其在外国法院诉讼,以维护本国法院或仲裁庭的管辖权。在一些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为了拖延时间或寻求更有利的司法环境,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平行诉讼的出现,这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也会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诉讼负担。此时,禁诉令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避免平行诉讼的发生,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2022年受理案件数量达到4086件,涉案标的额再破千亿大关,达人民币1269亿元,连续5年破千亿大关。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禁诉令制度,在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管辖权冲突和平行诉讼问题时,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在实践中,我国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时会遭受外国法院的禁诉令,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制度,在应对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英国塔利门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被告英国塔利门公司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禁诉令,禁止原告在中国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这给我国当事人的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构建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的禁诉令制度,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管辖权冲突和平行诉讼问题,提高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和公信力,促进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构建禁诉令制度也有助于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尊严,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舞台上的地位和影响力。深入研究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中禁诉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际上,禁诉令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相关研究也较为深入。英国作为禁诉令制度的发源地,其学者对禁诉令在国际民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成果丰硕。如学者Fentiman在《ForeignLawinEnglishCourts:Pleading,ProofandChoiceofLaw》一书中,详细阐述了英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历史演变、法律依据以及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具体适用标准,认为禁诉令是英国法院维护本国仲裁管辖权和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当事人的意图以及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来决定是否签发禁诉令。美国学者也对禁诉令制度给予了广泛关注,如《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三次)》对禁诉令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运用进行了规范和指导,强调在支持仲裁的政策导向下,法院应谨慎行使禁诉令权力,以平衡当事人利益和国际司法秩序。美国法院在实践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利益平衡的方法来判断是否发布禁诉令,以防止当事人规避仲裁协议和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传统法律体系中缺乏类似禁诉令的制度,对其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但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广泛应用,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开始关注和研究禁诉令制度。德国学者对禁诉令制度持有谨慎态度,认为禁诉令的签发可能会干涉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与德国的法律传统和国际礼让原则相冲突。但也有部分学者开始探讨在特定情况下引入禁诉令制度的可行性,以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日本学者则从本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出发,研究如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应对外国法院的禁诉令,以及是否有必要在本国建立类似的制度。

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也对禁诉令制度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应用有所涉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虽未直接提及禁诉令,但其中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管辖权以及法院与仲裁庭关系的规定,为各国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提供了参考框架。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指令和条例,试图协调成员国之间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规则,但对于禁诉令制度,欧盟内部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在W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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