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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与物的担保共存时担保责任承担的规则与实践

一、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广泛存在于各类交易场景,从大型企业的商业融资到个人的日常借贷。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制度应运而生,其中保证与物的担保是最为常见的两种担保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其实质是借助保证人的信用和资产为债权提供保障,是一种基于人的信用的担保形式。物的担保则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权设立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例如抵押、质押等,这种担保方式赋予了债权人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以物的价值为债权兜底。

实际的经济交往复杂多变,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保证与物的担保(即混合担保)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企业的融资活动中,当企业向银行申请大额贷款时,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可能既要求企业提供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物的担保),又要求企业的关联企业或有实力的个人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民间借贷领域,出借人为确保资金安全,也常常会采用类似的双重担保方式。以具体案例来说,2018年4月17日,某银行与郑某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和《个人最高额抵(质)押合同》,约定银行向郑某提供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22个月,郑某以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嗣后,某银行与徐某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徐某为郑某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这种混合担保的设置,旨在为债权人提供多重保障,降低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下担保责任如何承担,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程度,还深刻影响着保证人、物的担保人以及债务人等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债权人角度看,合理确定担保责任承担顺序和范围,能确保其债权得到最有效的保障,避免因担保责任不明而导致的损失。对保证人而言,明确责任界限可防止其承担过重的担保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物的担保人同样需要清晰的规则来界定其担保义务。

在宏观层面,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担保责任承担规则的明确性和合理性,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它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参与交易的信心,促进资金的融通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在金融市场中,清晰的担保责任规则能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更放心地发放贷款,企业也能更便捷地获得融资,从而推动经济的良性循环。相反,若担保责任承担规则模糊不清,容易引发纠纷和诉讼,增加交易成本,阻碍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因此,深入研究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在担保制度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早,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担保法理论对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问题有着深入探讨。德国学者强调担保制度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核心地位,认为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优先按照约定确定担保责任的承担。在相关的担保合同纠纷中,法院会首先审查合同条款,尊重当事人对保证与物的担保责任顺序、范围等方面的明确约定。德国法还注重物的担保中物权的优先效力以及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问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通常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以充分保障保证人的权益。法国的担保法律体系同样重视担保责任承担规则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其在混合担保情形下,也遵循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同时在法定规则方面,对于物的担保和保证的责任分担有较为细致的规定,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在担保责任承担问题上,虽然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有系统的法典化规定,但通过大量的判例形成了独特的规则。美国的担保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担保的设立目的、担保人的意图、债权人的合理期待等。在一些案例中,如果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存在不公平的行为,可能会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英国则在衡平法的基础上,注重公平正义原则在担保责任认定中的运用,当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

我国关于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担保责任承担的研究,在过去几十年间随着担保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步深入。早期,学者们主要围绕《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展开讨论,该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强调了物的担保优先于保证的原则。许多学者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对这一规定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认为物的担保具有物权属性,其效力优先于基于债权关系的保证,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明确担保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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