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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第1篇

一、工作原则

(一)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山体崩塌、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

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

则。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做好地质灾害

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三)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险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

灾指挥部,在县、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

工作。

(四)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

予表彰;对玩忽职守,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关部门要给予行政处

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质灾害等级和灾情报告

(一)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C0

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500万之

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值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县、乡(镇)人民政

府或国土资源局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县、乡(镇)

人民政府。

速报制度:发生特大、大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应在接到报告10分钟内以

电话等方式速报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政府和县国

土资源局,必要时可越级速报陇南市国土资源局,以后每4小时向国土资源局和

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应于2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同时速报县国土

资源局。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应在4小时为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

(三)发现地质灾害或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各乡镇或者村委会要在1日内将

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政府。国土资源局邀请专家

进行鉴定。

三、应急机构和织责

(一)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平时为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

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武装部部长、国土资源局、

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发改委、财政、交通、水利、气象、卫生、食品

药品监督、建设、公安、武警县中队、县消防大队、农牧、广电、电信、移动公

司、联通公司、电力、教育、旅游、经贸、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

部下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

(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贪:

1、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

治工作;

2、审定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督促落实并进行检

查;

3、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工作;

4、发生地质灾害时,组织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挥地质灾害现场的抢险救

灾工作。

三()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上级政府和县救灾应急指挥部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指令;

2、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转移人口、行动路线、安置地点的具体规划和实施;

3、责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整理与上报工作;

4、负责自然灾害的预防处理、调查核实与上报工作。

四、地质灾害处置

(一)发生地质灾害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抢险并作出应急处

理,并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

(二)发生地质灾害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即转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

部。

(三)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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