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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人理财网首席理财师彭振武先生简介;财产分配与传承;婚姻成立的法律条件

●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

〔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群众也认为是夫妻

〔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1994年2月1日〕,符合〔1〕、〔2〕款:事实婚姻成立;?条例?实施后,符合〔1〕、〔2〕款:在法院案件受理前,依法院规定时间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特点

〔1〕登记结婚。

〔2〕违反?婚姻法?规定。

〔3〕不发生婚姻效力。

〔4〕应被宣告无效。;无效婚姻的种类

一、重婚

〔1〕重婚的界定。

A、法律上的重婚:尚在婚姻存续期,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B、事实上的重婚:尚在婚姻存续期,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2〕重婚的后果。属刑事调整的范畴。

〔3〕宣告主体:法院。

〔4〕诉讼主体:双方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重婚与同居的区别

〔1〕同居的界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姘居。

〔2〕民事法律后果:〔A〕对方提起离婚诉,调解无效,准予离婚;〔B〕无过错一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赔偿。

重婚与通奸、婚外恋的区别

〔1〕通奸、婚外恋的界定。通奸:有配偶,秘密、自愿与婚外异性发生两性关系。婚外恋: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发生恋情。

〔2〕通奸、婚外恋的后果: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二、禁婚亲

1、禁婚亲的法律界定。

〔1〕直系血亲。没有世代限制。

〔2〕三代以内房系血亲。包括二代的旁系血亲和三代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已身同源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A〕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B〕伯叔、姑,与侄子、侄女,姨、舅与外甥、外甥女;〔C〕堂、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姐妹。

〔3〕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法定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禁止结婚。

2、禁婚亲的后果:至始无效婚姻。同居期所得财产推定为共同财产。分割照顾无错一方。

3、宣告主体:法院。

4、诉讼主体:双方近亲属。;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后果:无效婚姻。至始无效。

〔3〕宣告主体:法院。

〔4〕诉讼主体:双方近亲属。

四、未到达法定婚龄

〔1〕界定: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2〕后果: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3〕宣告主体:法院。

〔4〕诉讼主体:双方近亲属。;可撤销婚姻

特点:违反结婚的法定要件。

界定:一方或双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后果:至始无效。财产分割与无效婚姻相同。

时效:登记结婚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另一方非法限制自由的,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诉讼主体:当事人本人。

宣告主体:法院;三、抚养关系成立条件和义务

1、子女:

2、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拟制血缘。与亲父母法律关系解除。丧失对亲父母的财产继承权〔单重继承权〕

3、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拟制血缘;没有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姻亲关系。有抚养教育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对亲父母和养父母均有财产的双重继承权。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认定:〔1〕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抚养的表示;〔2〕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

4、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

成人而未独立生活〔如大学在读〕,全部或局部丧失劳动能力;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关系结束

〔1〕抚养义务并未终止

〔2〕抚养子女的一方,应适当多分配一些财产

〔3〕未随其生活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

四、子女监护

●法定顺序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是监护人。另一方负补充连带责任。

〔2〕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无力监护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A〕祖父母、外祖父母;〔B〕兄、姐。

〔3〕成年精神病人:〔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先顺序人优先于后顺序人。先顺序人为2人以上时,可全体作监护人。

〔5〕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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