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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应对“不辞而别”式离职

春节前后,往往是劳动者离职“换工作”的高峰期。不可否认,确有少数去意已定的职工因担心辞职过程复杂而选择擅自离职,进而让企业生产经营陷入被动甚至产生经济损失,由此引发劳动纠纷。那么,劳动者擅自离职会带来哪些风险?企业人事管理者又该如何规范、合法地应对呢?

2022年8月,酒店管理专业的高职毕业生小李应聘入职某餐饮公司,负责酒店前台收银和接待工作,月薪为4500元,外加每月绩效奖励及年终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2023年1月1日,酒店人事经理孙先生突然接到小李的电话,称其因自身原因遇到急事,已于昨日赶回老家,即日起不再来公司上班了。孙先生当即拒绝,因为每年的元旦过后两个月,正是酒店最忙、最需要人手的时候,而前台收银员岗位更是不能断档。在电话催促小李返岗的同时,公司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她送达了敦促到岗通知书,通知其立即返回公司上班,并告知了无故缺勤视为旷工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上述措施均未奏效。

由于临近春节,招聘员工困难重重,酒店只好内部调剂解决小李缺岗问题。经粗略计算,仅两个月时间,酒店为这个岗位多支付5000余元的薪资开支。2023年春节后,在与小李协商解决争议无果的情况下,餐饮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小李赔偿公司损失。

仲裁委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时,应当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程序,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在离职时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又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用人单位的申请。

首先,本案中小李擅自离职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合法的程序,劳动者擅自离职是违法的。

其次,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情形,劳动者也不能不辞而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过错时劳动者辞职的程序,其中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比较上述两款规定可知:除第二款情形劳动者有权“不辞而别”外,在用人单位存在第一款规定过错的情形时,劳动者亦应履行事先通知义务并说明理由,以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进行人员安排,避免因人员突然变动给经营管理带来损失。

最后,劳动者“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本案中,小李所在的岗位具有较强的不可间断性,其擅自离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明确的经济损失。故此,仲裁委作出的裁决有法可依。

现实中,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情形经常发生又难以避免。员工擅自离职后,有的用人单位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结果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赔偿金;也有的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离职员工后续又向原单位主张工资、加班费、年终奖等。为此,在进行拟招聘员工适度背景调查的同时,用人单位须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风险防范。

首先,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1)员工辞职的,必须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按时办理相关交接工作和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2)擅自离职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3)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的范围。

同时,要妥善留存《员工入职登记表》。表中员工填写部分应包括联系方式、现住址、身份证住址、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及住址等。入职前,应当让员工注明当以上资料发生变动时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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