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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中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与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全面、准确、落实到位,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财政部门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文件,结合中小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助工作全过程要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2)精准资助原则。严格界定资助对象,精准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资助资金真正用于最需要的学生。

(3)专款专用原则。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动态管理原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二、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1.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指导和协调本地区中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织开展资助业务培训。

(3)审核、汇总和上报本地区中小学校学生资助信息和统计报表。

(4)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助资金的分配、发放和监管工作。

(5)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检查和绩效评价。

2.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安排和拨付中小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2)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3)参与学生资助工作的检查和绩效评价。

3.学校职责

(1)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制定本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2)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评审工作,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档案。

(3)负责本校学生资助信息的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放资助资金,做好资助资金的发放记录和台账管理。

(5)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宣传国家资助政策,提高学生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6)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1.资助对象

(1)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3)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2.资助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

-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营养改善计划: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2)普通高中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免学杂费:对公办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免学杂费标准给予减免;对民办学校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3)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认定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2.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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