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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度运行中的困境与突破:基于现实审视与制度完善的探究

一、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法治建设持续推进的进程中,司法改革始终是备受瞩目的关键议题,其中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尤为重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占据着核心地位。立案登记制度作为司法程序的起点,直接关联着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一决策为解决长期困扰民众的“立案难”问题提供了新的方向,旨在确保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2015年5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正式施行,标志着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全面建立,开启了司法改革的新篇章。

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从保障诉权的角度来看,它极大地降低了诉讼门槛,使得更多的纠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权利救济途径。在过去的立案审查制下,由于审查标准较为严格,许多本应得到司法解决的纠纷被拒之门外,当事人的诉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必须予以登记立案,这使得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尊重和保障,让更多人相信司法能够为他们主持公道。

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将更多的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当民众看到自己的诉求能够在法院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司法在他们心中的地位也会随之提升。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具体的纠纷,还能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良好氛围,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然而,任何一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都可能面临各种挑战和问题。立案登记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例如,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案件的受理范围,这使得原本就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的法院压力进一步增大;在审查标准方面,虽然规定了形式审查为主,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法院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就审查标准仍容易产生分歧,导致“立案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此外,一些恶意起诉、重复起诉、“缠诉”等问题也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而更加突出,这些问题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因此,深入研究立案登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通过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保障诉权、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同时,这对于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2研究现状综述

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全面推行,该制度成为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众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从不同角度对其展开了研究。

在国内,学者们对立案登记制度的研究成果丰硕。在立案登记制度的积极影响方面,王勇教授指出,立案登记制从宏观角度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了坚实基础,从微观角度有利于保障公民诉权,减少涉诉信访的数量,将更多的社会矛盾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胡启航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发生根本性、革命性变化,长期困扰群众的“立案难”问题已经成为历史,各级法院立案渠道更加顺畅,通过多种创新立案模式回应了人民需求。

针对立案登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雷清琳提出由于现有立法规定的审查标准混乱,各法院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就审查标准产生分歧,导致“立案难问题”仍然存在。还有学者指出,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案件的受理范围,进一步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一些恶意起诉、重复起诉、“缠诉”等问题更加突出,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立案登记制下,存案数与结案数差距将会更大,与法院现行的绩效考核之间的矛盾凸显;与司法调解及民间调解组织在工作上如何进行衔接,缺少相应的指导性意见等。

在解决对策研究上,有学者建议严格按照“三大诉讼法”进行立案,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意见及司法解释,规范立案登记制度,明确“登记”与“立案”的区别,以便于实际操作;对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情况做出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以避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有观点提出应加大矛盾纠纷的分流力度,在立案登记环节进行诉非分流和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加大滥用诉权的规制力度,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滥用诉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

国外虽然没有与我国完全相同的立案登记制度,但在诉讼受理制度方面有值得借鉴的经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当事人起诉只需向法院递交符合形式要求的诉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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