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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形态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剖析:以不公平高价与掠夺性定价为核心

一、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经济已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重要形态。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网络经济指数达122.1,比上年增长22.1%。截至2023年底,移动互联网用户数、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分别达15.2亿户、6.4亿户,分别比上年增长4.0%、7.9%;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达3014.7亿GB,增长15.2%;全国5G基站达337.7万个,占移动基站总数的29.1%,比上年提高7.8个百分点。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出众多新兴商业模式和企业,如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社交媒体平台等,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消费方式,推动了经济增长和创新。

然而,在网络经济繁荣的背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些网络平台企业凭借其在技术、数据、用户规模等方面的优势,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这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掠夺性定价等行为。例如,某些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收取过高的平台使用费和佣金,导致商家成本上升,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新进入市场的竞争对手实施掠夺性定价,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试图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而后再提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阻碍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网络经济形态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尤其是不公平高价和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理论层面来看,网络经济的独特性对传统反垄断理论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深入研究有助于丰富和完善反垄断理论体系,为解决网络经济中的垄断问题提供理论支持。传统的反垄断理论在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判断滥用行为等方面,主要基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特征和实践经验。而网络经济具有双边市场、网络外部性、边际成本趋零等特点,使得传统理论和方法在网络经济领域的适用面临困境。通过对网络经济形态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研究,可以探索适合网络经济特点的反垄断理论和方法,推动反垄断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从现实意义上讲,研究该问题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企业才能积极创新、提高效率,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抑制了市场的创新活力。通过加强对不公平高价和掠夺性定价等滥用行为的规制,可以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力量,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激发市场的创新活力,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此外,研究该问题还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往往导致消费者面临高价、低质的产品或服务,选择受限,权益受损。通过对这些滥用行为的研究和规制,可以促使企业合理定价,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网络经济形态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一直是反垄断领域的研究热点。早期研究主要聚焦于传统工业经济背景下的垄断行为,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学者们开始关注其独特性对反垄断规制的影响。例如,美国学者Evans和Schmalensee(2007)在研究双边市场理论时指出,网络平台的双边或多边属性使得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方法面临挑战,在界定相关市场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考虑平台两边用户的相互作用和交叉网络外部性。在不公平高价方面,欧盟通过一系列案例实践,如UnitedBrands案,确立了以成本、利润以及竞争者价格等多因素判断不公平高价的方法,认为当企业收取的价格与产品成本严重不成比例,且缺乏客观合理性时,可能构成不公平高价滥用行为。对于掠夺性定价,美国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从早期严格认定到后期谨慎对待的转变。阿里达—特纳规则提出以边际成本或平均可变成本作为判断掠夺性定价的标准,即如果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且有合理的预期在未来通过垄断地位收回损失并获得超额利润,则可能构成掠夺性定价。但随着博弈论等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学者们对该规则提出了挑战,认为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单纯的价格成本比较不足以准确判断掠夺性定价行为,还需考虑企业的市场策略、竞争环境等因素。

国内学者对网络经济形态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但近年来成果丰硕。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许多学者认为传统的需求替代法、供给替代法以及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在网络经济中存在局限性,需要结合网络经济的特点进行改进。如王先林(2018)提出在网络经济中,应综合考虑技术创新、用户锁定、跨界竞争等因素,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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