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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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充装管理,确保气瓶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包括气瓶充装、检验、维修、储存、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充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装单位资质要求

第五条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充装场所、设备、检验仪器及安全防护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充装技术人员,包括气瓶充装工、检验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四)有健全的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充装应急预案。

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三章充装过程管理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气瓶充装,确保气瓶安全。

第八条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气瓶无裂纹、无变形、无泄漏等缺陷。

第九条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称重,确保气瓶重量符合规定。

第十条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充装,充装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压力,确保气瓶内气体充装量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充装单位应当对充装后的气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二条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气瓶类型、充装日期、充装单位名称、充装许可证号等。

第四章检验、维修和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检验、维修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气瓶安全。

第十四条气瓶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周期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气瓶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过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气瓶储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章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气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气瓶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气瓶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安全规定,不得超载、超速行驶。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发生气瓶充装事故时,充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气瓶充装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充装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气瓶充装、检验、维修、储存、运输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充装管理,确保气瓶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包括各类气瓶充装站、充装车、充装船等。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充装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质量。

第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气瓶充装标准、规范,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充装单位资质要求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充装设备;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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