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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等矿种的采选活动和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推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构建“绿色、安全、集约、高效”的行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标准。
一、开发原则
(一)统一规划,绿色发展。加强矿山开发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新建矿山采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空间管控规则,符合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和开发利用条件进行合理开发,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开采铁、铜、金、萤石等战略性矿产,有效保护和总量调控方解石、白云岩、建筑石料等本省优势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采矿项目严禁使用I级保护林地,并严格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与建设。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及时开展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按照要求建设绿色矿山。
(二)集约开发,综合利用。严格准入管理,合理布局新建非煤矿山;加大矿山资源整合、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矿山生产规模和装备水平,促进矿山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实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劣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加强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指标考核,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三)科学开采,安全生产。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责任体系建设,推进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配备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装备。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工艺以及综合利用技术,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矿山开发的融合,推进智能矿山建设,实现科学开采,建设技术先进矿山,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建设布局和建设规模
(一)建设布局
1.新建铁、铜、铅、锌、钨、钼、锑、金、方解石、建筑石料、玻璃用硅质原料、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矿采矿、选矿、矿石加工及尾矿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准入标准要求,符合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2.矿山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禁止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采区内新建矿山;严格限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采区新建矿山。
3.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
4.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二)建设规模
1.新建矿山采矿项目最低建设规模:
(1)铁矿:露天开采40万吨/年,地下开采30万吨/年。
(2)铜矿:10万吨/年。
(3)铅矿、锌矿:10万吨/年。
(4)钼矿:30万吨/年。
(5)锑矿:3万吨/年。
(6)钨矿:30万吨/年,且钨金属储量不小于1万吨。
(7)金矿:露天开采20万吨/年,地下开采6万吨/年。
(8)方解石矿:露天开采50万吨/年,地下开采30万吨/年。
(9)白云岩矿:50万吨/年。
(10)建筑石料矿:100万吨/年。在偏远山区或资源储量受限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需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建设规模可放宽至50万吨/年。
(11)玻璃用硅质原料矿:30万吨/年。
(12)萤石矿:5万吨/年。
(13)水泥用灰岩矿:100万吨/年。
2.新建矿山采矿项目服务年限:
新建钨、锑、金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新建萤石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不低于6年;新建其他矿种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3.新建选矿、矿石加工项目规模要求:
(1)新建铁、铜、铅、锌矿选矿厂处理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年,服务于矿山充填法开采配套新建的选矿厂处理能力可同采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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