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裁量基准.pdfVIP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裁量基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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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适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条款代

违法行为与法定罚则违法情节裁量幅度其他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从重情节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1.责令改正

第八条2.警告

CPRZ-1一般情节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罚款前提】拒不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改正的,处罚款

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从轻情节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从重情节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

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

1.责令改正

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警告

CPRZ-2一般情节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3.【罚款前提】拒不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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